广州非法逼迁及强拆案之(三)

--广州拟以“无主财产”接管合法私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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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9日讯】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针对你局拟以“无主财产”故强行接管(被拆迁户)的合法私有房产,作为其代理律师,特文告以下法律及情理常识,以不致使这种图念最终又变成旷世的笑料,损及政府形象;

一、从情理角度需提及以下存在:
1、在许多中国人眼里及记忆里,1949年以前,延绵数千年的专制独裁政府都是罪恶及反动的代名词,但在罪行昭著的专制历史记录中,迄今尚未发现有政府强行接管公民正在生活居住的合法私有房产的记录,请你局注意这个历史现象,请斟酌是否一定要开这个历史先河。

2、 为研究范围涉及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工作者,迄今未发现这个星球上有那个政府制定并实施过自己授权自己制定接管标准来强行接管公民的合法私有房产,请你局能思考这个全球法律文明的明禁区。

二、从法律文明角度,我再次提醒你局:

1、无主财产认定权是司法权而非行政权,这是全人类规则文明的通例。中国的民事实体法及程式法都对此有明确规定,若在你局这次逼迁的群体中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请你局转述一下这种明确规定。
2、对无主财产认定的程式属民诉法之特别程式。受制于以下绝对条件:①所有权人下落不明;②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③启动不少于12个月时间的特别认定程式;④所有权人一经出现,认定程式即归于无效。

(被拆迁户)及其家人一直生活居住在你局拟作为无主财产接管的房屋里,更不是什么“下落不明”,你局将代管财产决定书通知到他事实本身不就说明他并未“下落不明”,借此,我再次告知你局,(被拆迁户)及其家人现在就生活居住在你局拟强行接管的房屋里,这不是无主财产,且是被权利人有效控制着的财产。

3、你局在代管决定书中之(被拆迁户)没有合法代理人之说纯属荒唐,代理关系生效的法律条件,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合同关系的确定,由于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在制定时“文革”已结束,所以这部法律中没有规定:“当事人在确定代理关系时须有领导或组织批准”的字样,从权者角度看这真是不可思义的错误,但这又是存在。

最后,我特别提醒你局,政府若批准你局以自己编造的这种方式强行接管公民正在生活居住的合法私有房产,那将于强盗无二致,将再添无知的历史笑料。现在,你局的所有行为都在全球煤体的众视葵葵之下,请顾及政府的颜面,依法而不是依强权解决问题。

致上

——代理律师高智晟。

此件由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提存。
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
2004年5月31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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