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搜查报馆风波 法官判撤销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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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1日讯】(大纪元综合报导)廉政公署上月底搜查香港七间报馆,惹起轩然大波。被搜查的《星岛日报》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撤消廉署搜查令与取回由报馆带走资料的诉讼,高院法官今天下午裁定《星岛日报》胜诉。廉政公署代表律师表示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据香港媒体报导,廉政公署上月调查先科国际一案时,搜查香港七间报馆,七间报馆分别是《东方日报》、《苹果日报》、《太阳报》、《星岛日报》、《南华早报》、《信报》及《大公报》。事件发生后,引起多个新闻团体猛烈批评。其中星岛日报入禀法庭申请撤销廉署的搜令,同时要求交还被取走的书面文件及电脑资料。

廉署曾表示申请搜查令,务求知道哪些记者牵涉报道,谁是消息来源;而不先行通知传媒交出有关资料,是担心传媒毁灭资料,打草惊蛇。

法官夏正民在判词中指出,《基本法》保障新闻自由,为有效监察政府,作人民耳目,传媒必须能够获得保密资料,并保障消息来源,香港有关搜查新闻材料的法例,对申请搜查令,规定严苛,英国案例亦强调,搜查令严重侵害新闻自由,法庭必须审慎,以确保手令不被滥用。

法官夏正文表示,他们在申请搜令前应该先向报馆索取资料,若报馆拒绝才申请搜查令,廉署亦没有充份理据,指报馆会销毁资料。

法律界及学者均认为,今次判决对保障本港新闻自由有重大意义。身兼廉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认为,裁决显示廉署最初申请搜查令的理据不足,因除非能证明当时情况紧急,又或在通知对方后可能出现不可挽救如证据遭毁灭等后果,一般情况下申请手令时,应让对方有庭上抗辩的机会。她又表示,法庭对《星岛日报》的判词亦适用其他遭遇类同情况的报馆,其他报馆可以同样方法处理。

在廉署搜报馆当日被捕的律师林炳昌认同裁决,指廉署不应随便申请搜查令,再高姿态及“渔翁撒网”式大搜各报馆,应先申请交出手令。他相信记者不会毁灭证据,昨日的裁决正好告诉廉署,执法时并非“至高无上”及“无王管”。

廉署发言人昨晚表示,将再研究法官判决后,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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