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搜查報館風波 法官判撤銷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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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1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廉政公署上月底搜查香港七間報館,惹起軒然大波。被搜查的《星島日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撤消廉署搜查令與取回由報館帶走資料的訴訟,高院法官今天下午裁定《星島日報》勝訴。廉政公署代表律師表示研究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据香港媒體報導,廉政公署上月調查先科國際一案時,搜查香港七間報館,七間報館分別是《東方日報》、《蘋果日報》、《太陽報》、《星島日報》、《南華早報》、《信報》及《大公報》。事件發生后,引起多個新聞團體猛烈批評。其中星島日報入稟法庭申請撤銷廉署的搜令,同時要求交還被取走的書面文件及電腦資料。

廉署曾表示申請搜查令,務求知道哪些記者牽涉報道,誰是消息來源;而不先行通知傳媒交出有關資料,是擔心傳媒毀滅資料,打草驚蛇。

法官夏正民在判詞中指出,《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為有效監察政府,作人民耳目,傳媒必須能夠獲得保密資料,並保障消息來源,香港有關搜查新聞材料的法例,對申請搜查令,規定嚴苛,英國案例亦強調,搜查令嚴重侵害新聞自由,法庭必須審慎,以確保手令不被濫用。

法官夏正文表示,他們在申請搜令前應該先向報館索取資料,若報館拒絕才申請搜查令,廉署亦沒有充份理據,指報館會銷毀資料。

法律界及學者均認為,今次判決對保障本港新聞自由有重大意義。身兼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認為,裁決顯示廉署最初申請搜查令的理據不足,因除非能證明當時情況緊急,又或在通知對方後可能出現不可挽救如證據遭毀滅等後果,一般情況下申請手令時,應讓對方有庭上抗辯的機會。她又表示,法庭對《星島日報》的判詞亦適用其他遭遇類同情況的報館,其他報館可以同樣方法處理。

在廉署搜報館當日被捕的律師林炳昌認同裁決,指廉署不應隨便申請搜查令,再高姿態及「漁翁撒網」式大搜各報館,應先申請交出手令。他相信記者不會毀滅證據,昨日的裁決正好告訴廉署,執法時並非「至高無上」及「無王管」。

廉署發言人昨晚表示,將再研究法官判決後,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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