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友资本主义”背景下的社会冲突:当今中国的贫困和暴力 (二)

徐贲:制度型贫富差别的非正义性及其成因

徐贲/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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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讯】“密友资本主义”背景下的社会冲突:当今中国的贫困和暴力

一、“密友资本主义”下的社会两极分化及其政治后果
二、制度型贫富差别的非正义性及其成因
三、对贫困者的结构性暴力和贫困者的暴力
四、通过宪政民主制度的建设来化解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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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型贫富差别的非正义性及其成因

市场和经济问题同时也就是政治问题。按理来说,自由市场制度应当让人人有平等的机会,为什么“密友资本主义”只让某些少数人成为受益者呢?蔡美儿在书中试图从文化角度加以解释,譬如白人有殖民时代传承的社会经济优势,华人、印度人、黎巴嫩人和犹太人有生意头脑、创业精神和家族观念等等。但她也承认,别的族裔,如墨西哥人和阿拉伯人,家族观念也很强,但却并未因此而成为主宰市场的族裔。这种浅表的经验观察无法就贫富差别的非正义社会结构因素作深入分析。蔡美儿也指出了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初级市场经济的一些内在缺陷,如缺乏财富再分配机制、应有的政府管理和法律制度等等。但她仍然无法回答,在象中国这样的社会里,为什么必然是某一些人而不是其余的人能利用自由市场的这些弱点对大多数社会成员造成极大的社会非正义?在贫富不能以种族划线、暴富无法以族裔文化解释的中国,非正义社会结构的问题变得加倍尖锐起来。说到底,非正义社会结构是由于不平等或缺乏正当约束的政治权力结构造成的。把贫困看作是一种社会非正义,自由市场论者或许不会同意这个说法。他们可能认为,贫困是自由市场制度运作和竞争的产物,自由市场制度向所有的人敞开,为所有的人提供同等的机会;尽管贫困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为了提升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率,贫困也是一种值得付出的社会成本。在抹煞社会正义的情况下,自由市场论很容易和专制政治结成不神圣的同盟[6]。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新引入的市场制度都只能、也必然建立在一定的政治、社会制度架构中。这些政治社会制度架构由早已存在的一套正在运作、并与现有权力结构秩序相一致的利益结构、等级体系和附庸关系所组成。这些制度架构决定了社会正义的现状,也必然约束引导着市场化的演变趋势。

在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出现贫困现象,它的成因确实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相似之处,如缺乏财富再分配机制、缺乏应有的政府管理和法律机制等等。但是我们必须问:在中国社会中,能够利用初级市场体制的这些弱点的是社会中的哪些人?他们的利益和权力会受到制约吗?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的什么特征使得这些人能够如此方便地利用初级市场体制的弱点?我们还必须问,发现初级市场体制的缺点并非难事,为什么中国的主导政治力量并不想尽快克服这些缺点,即便想克服似乎也无法做到?是哪些制度因素在阻挠社会正义的实现?当我们关注贫困现象的时候,曾经认真讨论过上述与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体制有关的问题吗?

在中国,贫富差距有两种,一种是中等收入阶层和贫困人群间的差别,测度这一差别主要看生活水平,比如在吃饭穿衣之外,是否还有房子、存款等。据计算,中国目前的居民储蓄存款大约为8万多亿人民币,假设全国的人口总数是13亿,人均存款是6千多元;若按平均水平计算,一个三口之家的存款不会超过2万元,但事实上许多城市家庭都有10万元以上的存款(相当于人均3万),这样的家庭只能算是中等生活水平的家庭,绝对算不上富人。由此又可以进一步推算出,总人口中每有一个中等生活水平的人口,就至少存在着5个赤贫人口;更何况中国有那麽多的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他们的财富又意味着多少人的赤贫[7]?

第二种贫富差距是掌握庞大私有资本的少数富人和其他人群之间的差距,测度这一差别主要是看资本。资本是指投资到产业中的资金,而不是个人手头的现金或存款;只有当现金投资于产业,资金才转化为资本,才能使那些掌握资本的人成为主控市场的少数人。这些人便是一般民众眼中的“富豪”。现在掌握庞大私有资本的个人或集团都经历了淘“第一桶金”的原始积累过程,虽然手段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是第一代富豪,也就是普通人说的“暴发户”。同时,他们大都是“问题富豪”,因为致富的过程往往具有不正当、不合法的色彩。因此在一般人眼里,他们手里的是“不义之财”。这样的“富豪”能在社会中迅速发迹、飞黄腾达、成为名流,这本身就是社会缺乏正义的征兆和结果。

贫困首先指的是社会非正义所造成的人生逆境,即因为生活资源的匮乏对贫困者造成的严重伤害,如缺衣少食、有病得不到治疗、孩子上不起学、老无所养、受人歧视、没有尊严等等。还需要补充的是,贫困是不能用绝对的收入标准来衡量的。拥有同样收入的人在一个国家可被视为贫困者,而在另一个国家却可以算作富裕者。如果一个人的收入不变,他可能昔日是富裕者而今日却沦为贫困者。所以,贫困并不只是穷,贫困是社会非正义的穷。如果把贫困当作一个实在的社会非正义问题,而不只是一个抽象的经济数位表述,那麽贫困所涉及的就不只是匮乏,而是“一种给人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制度性非正义[8]。”一个人受穷,单单这个事实并不就等于他是一个贫困者;只有当一个人受穷成为一种具有伤害性的社会非正义时,他才是一个贫困者,他的贫困也因此应当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个人成为贫困者大致与三种情况有关:不愿受穷,贫富悬殊和受穷者的人生伤害。只有当他至少符合这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他才能算是一个贫困者。贫困者之所以贫困,首先是因为他并不自愿受穷。有人会因不同生活理想、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原因而选择受穷。如果一个人穷得自觉自愿,那他的穷就不一定是一种社会非正义。当然,如果选择受穷是某种洗脑的结果,那算不上是真正的自觉自愿。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自愿受穷。

贫困的一层含义(绝对贫困)是指不能满足社会认可的最低需要,而另一层含义(相对贫困)源自极端的贫富差别,这两层含义都很重要。说一个人贫困,还因为在他受穷的那个社会中有别的人占有极大的财富。有贫富悬殊才有贫困。如果一个社会中大家都过着差不多匮乏的生活,把谁家的财物重新分配给其余的人也不见得能改善大家的匮乏,那麽重新分配财富的分配正义也就不甚迫切。“路有冻死骨”的极端社会非正义是在与“朱门酒肉臭”的强烈对比中形成的。如果一个社会在很长一个时期中并无明显的贫富悬殊,但却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一下子出现了严重的贫富悬殊,那麽这个社会中贫困的非正义问题也就非常严重。如果一个社会中有的成员无法维持这个社会共同认可的需要,那麽他们所遭受的便是绝对贫困;他们被剥夺的不只是公平的物质分配,而且更被剥夺了作为社会成员应有的尊严。这是一种双重的社会非正义伤害。一个社会即使在所有成员都能维持基本需要的情况下,也还会因为贫富悬殊而存在贫困。就其非正义性而言,这种贫困所造成的伤害一点也不比绝对贫困来得差。

在中国,贫困对贫困者的伤害是多重的,这些伤害不仅施加在贫困者本人身上,而且还影响到他们的子孙后代。贫困对贫困者的伤害涉及到他们的所有基本人权。贫困使贫困者生活在匮乏、不安全感和对未来的恐惧之中。贫困也使贫困者饱受他人的歧视,无法有效地参与群体生活。贫困剥夺了贫困者受教育的机会,使他们无法与他人公平竞争,也使他们无法争取自己应得的生产就业机会。贫困更使贫困者不得不从事他人所不愿去做的苦重工作,不得不接受他人所不能忍受的恶劣工作环境,不得不承担这些工作和环境所带来的生命伤害和危险。贫困给贫困者带来了数不清的夫妻、子女关系困扰。贫困甚至把贫困者逼向犯罪。贫困使贫困者实际上成为群体中的劣等或次等成员,大大限制了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

总之,贫困是一种社会之恶。消除贫困之道并不只是增加物质生产,还必须改变社会人际关系和制度。说到底,贫困者所受的伤害是人对人造成的伤害,不是物质对人造成的伤害。贫困的伤害可能由个人有意无意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贫穷地区的许多人缺衣少食、孩子失学、缺乏基本的医疗条件、生存环境恶劣,而富裕地区的有钱人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缺乏慈善同情之心。贫困伤害还可能由集体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政府不建立有效的社会福利制度,听任教育和医疗“产业化”,不惜以牺牲环境生态来保证增长指标等等。后面这种伤害的根由是体制结构性的弊病,如有关社会财富分配的法规、制度、经济关系、政治权力结构等等。现有的制度、法规、权力关系使得社会弱势群体不能形成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舆论空间,没有表达自己要求的议政渠道和代表机制。有严重缺失的社会制度结构是造成贫困伤害的重要原因,它甚至会使一些本不缺乏慈善同情心的个人因反感于制度的伪善而对公益事业失去信心和兴趣。

原载当代中国研究 [2004年第2期(总第85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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