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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友資本主義”背景下的社會衝突:當今中國的貧困和暴力 (二)

徐賁:制度型貧富差別的非正義性及其成因

徐賁/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2004-08-03 10:4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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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訊】“密友資本主義”背景下的社會衝突:當今中國的貧困和暴力

一、“密友資本主義”下的社會兩極分化及其政治後果
二、制度型貧富差別的非正義性及其成因
三、對貧困者的結構性暴力和貧困者的暴力
四、通過憲政民主制度的建設來化解社會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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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型貧富差別的非正義性及其成因

市場和經濟問題同時也就是政治問題。按理來說,自由市場制度應當讓人人有平等的機會,爲什麽“密友資本主義”只讓某些少數人成爲受益者呢?蔡美兒在書中試圖從文化角度加以解釋,譬如白人有殖民時代傳承的社會經濟優勢,華人、印度人、黎巴嫩人和猶太人有生意頭腦、創業精神和家族觀念等等。但她也承認,別的族裔,如墨西哥人和阿拉伯人,家族觀念也很強,但卻並未因此而成爲主宰市場的族裔。這種淺表的經驗觀察無法就貧富差別的非正義社會結構因素作深入分析。蔡美兒也指出了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初級市場經濟的一些內在缺陷,如缺乏財富再分配機制、應有的政府管理和法律制度等等。但她仍然無法回答,在象中國這樣的社會裏,爲什麽必然是某一些人而不是其餘的人能利用自由市場的這些弱點對大多數社會成員造成極大的社會非正義?在貧富不能以種族劃線、暴富無法以族裔文化解釋的中國,非正義社會結構的問題變得加倍尖銳起來。說到底,非正義社會結構是由於不平等或缺乏正當約束的政治權力結構造成的。把貧困看作是一種社會非正義,自由市場論者或許不會同意這個說法。他們可能認爲,貧困是自由市場制度運作和競爭的産物,自由市場制度向所有的人敞開,爲所有的人提供同等的機會;儘管貧困不是一件好事,但是爲了提升社會發展的整體效率,貧困也是一種值得付出的社會成本。在抹煞社會正義的情況下,自由市場論很容易和專制政治結成不神聖的同盟[6]。

在任何一個社會中,新引入的市場制度都只能、也必然建立在一定的政治、社會制度架構中。這些政治社會制度架構由早已存在的一套正在運作、並與現有權力結構秩序相一致的利益結構、等級體系和附庸關係所組成。這些制度架構決定了社會正義的現狀,也必然約束引導著市場化的演變趨勢。

在中國,市場化過程中出現貧困現象,它的成因確實與其他發展中國家有相似之處,如缺乏財富再分配機制、缺乏應有的政府管理和法律機制等等。但是我們必須問:在中國社會中,能夠利用初級市場體制的這些弱點的是社會中的哪些人?他們的利益和權力會受到制約嗎?中國社會政治制度的什麽特徵使得這些人能夠如此方便地利用初級市場體制的弱點?我們還必須問,發現初級市場體制的缺點並非難事,爲什麽中國的主導政治力量並不想儘快克服這些缺點,即便想克服似乎也無法做到?是哪些制度因素在阻撓社會正義的實現?當我們關注貧困現象的時候,曾經認真討論過上述與國家政治制度和權力體制有關的問題嗎?

在中國,貧富差距有兩種,一種是中等收入階層和貧困人群間的差別,測度這一差別主要看生活水平,比如在吃飯穿衣之外,是否還有房子、存款等。據計算,中國目前的居民儲蓄存款大約爲8萬多億人民幣,假設全國的人口總數是13億,人均存款是6千多元;若按平均水平計算,一個三口之家的存款不會超過2萬元,但事實上許多城市家庭都有10萬元以上的存款(相當於人均3萬),這樣的家庭只能算是中等生活水平的家庭,絕對算不上富人。由此又可以進一步推算出,總人口中每有一個中等生活水平的人口,就至少存在著5個赤貧人口;更何況中國有那麽多的百萬富翁、千萬富翁,他們的財富又意味著多少人的赤貧[7]?

第二種貧富差距是掌握龐大私有資本的少數富人和其他人群之間的差距,測度這一差別主要是看資本。資本是指投資到産業中的資金,而不是個人手頭的現金或存款;只有當現金投資於産業,資金才轉化爲資本,才能使那些掌握資本的人成爲主控市場的少數人。這些人便是一般民衆眼中的“富豪”。現在掌握龐大私有資本的個人或集團都經歷了淘“第一桶金”的原始積累過程,雖然手段各不相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他們都是第一代富豪,也就是普通人說的“暴發戶”。同時,他們大都是“問題富豪”,因爲致富的過程往往具有不正當、不合法的色彩。因此在一般人眼裏,他們手裏的是“不義之財”。這樣的“富豪”能在社會中迅速發迹、飛黃騰達、成爲名流,這本身就是社會缺乏正義的徵兆和結果。

貧困首先指的是社會非正義所造成的人生逆境,即因爲生活資源的匱乏對貧困者造成的嚴重傷害,如缺衣少食、有病得不到治療、孩子上不起學、老無所養、受人歧視、沒有尊嚴等等。還需要補充的是,貧困是不能用絕對的收入標準來衡量的。擁有同樣收入的人在一個國家可被視爲貧困者,而在另一個國家卻可以算作富裕者。如果一個人的收入不變,他可能昔日是富裕者而今日卻淪爲貧困者。所以,貧困並不只是窮,貧困是社會非正義的窮。如果把貧困當作一個實在的社會非正義問題,而不只是一個抽象的經濟數位表述,那麽貧困所涉及的就不只是匱乏,而是“一種給人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的制度性非正義[8]。”一個人受窮,單單這個事實並不就等於他是一個貧困者;只有當一個人受窮成爲一種具有傷害性的社會非正義時,他才是一個貧困者,他的貧困也因此應當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

一個人成爲貧困者大致與三種情況有關:不願受窮,貧富懸殊和受窮者的人生傷害。只有當他至少符合這三個條件中的一個,他才能算是一個貧困者。貧困者之所以貧困,首先是因爲他並不自願受窮。有人會因不同生活理想、宗教信仰、意識形態等原因而選擇受窮。如果一個人窮得自覺自願,那他的窮就不一定是一種社會非正義。當然,如果選擇受窮是某種洗腦的結果,那算不上是真正的自覺自願。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世界上絕大多數人都不會自願受窮。

貧困的一層含義(絕對貧困)是指不能滿足社會認可的最低需要,而另一層含義(相對貧困)源自極端的貧富差別,這兩層含義都很重要。說一個人貧困,還因爲在他受窮的那個社會中有別的人佔有極大的財富。有貧富懸殊才有貧困。如果一個社會中大家都過著差不多匱乏的生活,把誰家的財物重新分配給其餘的人也不見得能改善大家的匱乏,那麽重新分配財富的分配正義也就不甚迫切。“路有凍死骨”的極端社會非正義是在與“朱門酒肉臭”的強烈對比中形成的。如果一個社會在很長一個時期中並無明顯的貧富懸殊,但卻在一個極短的時間內一下子出現了嚴重的貧富懸殊,那麽這個社會中貧困的非正義問題也就非常嚴重。如果一個社會中有的成員無法維持這個社會共同認可的需要,那麽他們所遭受的便是絕對貧困;他們被剝奪的不只是公平的物質分配,而且更被剝奪了作爲社會成員應有的尊嚴。這是一種雙重的社會非正義傷害。一個社會即使在所有成員都能維持基本需要的情況下,也還會因爲貧富懸殊而存在貧困。就其非正義性而言,這種貧困所造成的傷害一點也不比絕對貧困來得差。

在中國,貧困對貧困者的傷害是多重的,這些傷害不僅施加在貧困者本人身上,而且還影響到他們的子孫後代。貧困對貧困者的傷害涉及到他們的所有基本人權。貧困使貧困者生活在匱乏、不安全感和對未來的恐懼之中。貧困也使貧困者飽受他人的歧視,無法有效地參與群體生活。貧困剝奪了貧困者受教育的機會,使他們無法與他人公平競爭,也使他們無法爭取自己應得的生産就業機會。貧困更使貧困者不得不從事他人所不願去做的苦重工作,不得不接受他人所不能忍受的惡劣工作環境,不得不承擔這些工作和環境所帶來的生命傷害和危險。貧困給貧困者帶來了數不清的夫妻、子女關係困擾。貧困甚至把貧困者逼向犯罪。貧困使貧困者實際上成爲群體中的劣等或次等成員,大大限制了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政治權利。

總之,貧困是一種社會之惡。消除貧困之道並不只是增加物質生産,還必須改變社會人際關係和制度。說到底,貧困者所受的傷害是人對人造成的傷害,不是物質對人造成的傷害。貧困的傷害可能由個人有意無意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貧窮地區的許多人缺衣少食、孩子失學、缺乏基本的醫療條件、生存環境惡劣,而富裕地區的有錢人花天酒地、揮金如土、缺乏慈善同情之心。貧困傷害還可能由集體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政府不建立有效的社會福利制度,聽任教育和醫療“産業化”,不惜以犧牲環境生態來保證增長指標等等。後面這種傷害的根由是體制結構性的弊病,如有關社會財富分配的法規、制度、經濟關係、政治權力結構等等。現有的制度、法規、權力關係使得社會弱勢群體不能形成自己的組織,沒有自己的輿論空間,沒有表達自己要求的議政渠道和代表機制。有嚴重缺失的社會制度結構是造成貧困傷害的重要原因,它甚至會使一些本不缺乏慈善同情心的個人因反感於制度的僞善而對公益事業失去信心和興趣。

原載當代中國研究 [2004年第2期(總第85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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