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寿:公正廉洁是司法灵魂

陈宗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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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8日讯】按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古代王朝大多重视法治。 《吕氏春秋》中说,“治国无法则乱”。汉代王符说,“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宋代苏轼说,“有法不行,与无法同”。《史记秦本纪》中说,“法之不行,自于贵戚”。《三国志魏书》中,“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这些论述将法治的重要性,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知法犯法,权贵违法的危害性讲的十分透彻精辟。今天仍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同时,中国古代清正廉洁的司法官员案例,如包公案,彭公案等,给人民留下千古传颂的美誉。

一、司法腐败是破坏法治的严重痼疾

当前,中国大陆的司法部门确实存在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腐败现象,据最高检,2003年立案侦查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9720人,占立案总数的22.3%,同比上升1.4个百分点。实际数字远比官方统计数字高,众所周知,许多举报电话与举报中心形同虚设,有许多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关系网的庇护,并没有立案,也很难立案,长期危害社会。

每年还有许多使人愤慨的腐败案例。近期发现的司法腐败中值得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有:

案例:湖南茶陵公检法瓜分28公斤涉案黄金(价值300多万元)(央视《今日说法》)。该黄金原为湖南永兴金银回收总公司购买,途中被茶陵公安局截获,在刑讯逼供下,获取带金者“转卖牟利”的假口供,又逼公司放弃黄金。进而将黄金熔化变现,分给公安局30%,检察院30%.法院40%。

案例:陕西省略阳县法院民二庭法官左成瑞在审理一合同纠纷案时,不但接受原告多次请吃、住宾馆,连嫖娼都让原告买单, 被警方抓获后,还要原告用钱赎出,为此原告花费上万元。陕西汉中市中院法官温某,审理股权纠纷案时, 先收被告15000元,后又收原告3000元。在审理另一房地产公司违约赔偿案时,又收被告26000元,吃了原告吃被告。案发后,被检察机关起诉(华商报)。

案例: 吉林省伊通县法院三名法官赵立春、穆连吉、陆猛等给许多当事人打白条100多张,包括罚款、受理费、执行费及标的款等等在内,涉及金额20余万。50岁农民当事人赵春拿着费尽周折搜集来的证据,向当地检察院举报,后又到纪检委反映,都没有结果。而三法官为报复举报人,半夜,用点燃的汽油瓶,从窗外掷入当事人屋中,制造汽油爆炸,纵火烧房,欲杀人“灭口”。案发后,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三名原“法官”有期徒刑3-5年,并清除出法院系统。

案例:武汉市中院13名法官44名律师相互勾结,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组成团伙大窝案。其中有2名副院长(1名兼任武汉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3名副庭长,5名处级法官。可谓权钱交易, 把司法权当商品出卖,得小利而卖国法。这类黑金司法,为贪赃枉法之典型团伙。

案例:原广东省政法委副书记、省高院长麦崇楷受贿案。虽然麦某曾经审理过抢劫杀人犯张子强案,但他自己却知法犯法,利用职务,4年中收受几家商业公司的巨额财物,共计106万多元,构成受贿罪,被异地审判,处15年徒刑。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追缴赃物。

案例:原辽宁省高院长田凤岐受贿案。田任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高院长期间,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为他人谋私利。5年中,共收受贿赂330万多元,被异地审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 几名省级检察官落马: 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涉嫌违法被立案审查;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韩建林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宝云受贿与贪污罪判18年.

上述司法腐败案例,性质十分恶劣,知法违法、贪赃枉法,官德沦丧,人格低下, 使旧社会“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情景又重现。其中,特别是一些高级司法官员职务犯罪,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说明危害“依法治国”最危险的倾向来自司法内部腐败、黑金司法。如此司法腐败, 破坏了司法信用和国家形象,如何能依法治国? 如何能依法维护公民权利? 必须切实查处与防止司法腐败。

二、司法腐败的根源 

司法制度从属于政治制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司法制度。

司法腐败是权力腐败的重要表现,来源于政治体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社会民主监督的弊端。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的严重缺陷。“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谁来监督司法?如何监督司法?有的司法官员,还兼任人大内司委领导职务(上述案例)负责监督,司法与监督合为一人,造成包庇违法的条件。这样的国家机构设计原则,违反权力制约原则与机制,是国家机构设计的典型错误。类似的国家机构设计错误很多,其结果是造成国家机构功能与效率丧失,浪费社会宝贵资源,损害人民的权益。

一些司法官员往往持权自负,为所欲为,把自己看作法律的化身,高居于法律之上,成为不守法的特殊国民。有的司法官员常说,“维护司法权威”,“上下口径一致”。上述种种腐败案例,及其它错案作何解释?这是什么“权威”?如果维护这类“权威”,不查处违法乱纪,不纠正冤假错案,等于官官相护,狼狈为奸,亵渎法律。为什么这些官员不在“维护法律的严肃与公正”上下功夫?!

实践证明,司法不等于法律。公正廉洁是司法灵魂,这不仅关系到执法者的道德人格,更关系到能否依法办案,依法治国。

三、依法治国长期落空

虽然,近年来司法部门在中纪委指令与众目睽睽之下,查办了许多官员腐败案件与其他各类案件。但是, 另一方面,执法不公,权大于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也同时普遍存在。打官司难,老百姓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更难,许多受害者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违法者横行霸道,“无法无天”,这已是中国长期存在的严重“法梗阻”社会病。“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

实际上,许多法律虽早已有之(例如,宪法,民法,劳动法,房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证券法,公司法,刑法及相关诉讼法等),但长期落实不好,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案件大量长期存在,一些司法官员不能及时制止违法,甚至包庇与纵容违法,合伙掠夺百姓。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明确,并不复杂的案件,拖拉十几年也不能依法处理,十分荒唐与无耻。其中,直接危害人民生存权的案例(工资、房屋、耕地、资金、健康、生命、财产、疾病等)很普遍,例如,拖欠民工与教师工资,仅建筑工程欠款达3660亿元,涉及数千万农民工;各地房屋强制拆迁与多年不安置;侵占公民房屋、财产案;非法圈地与盗卖农民耕地;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与市场公正原则,以大跃进方式滥发股票圈钱,造成股市长期暴跌,掠夺数千万户投资者的血汗钱;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假冒伪劣泛滥成灾,环境污染危害生存等等。“有法不行,与无法同”。

这些侵权案件长期损害了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许多人受到多种侵害,民不聊生,怨声载道,一些地方的人民(如唐山、福州等地)数万人联名要求罢免当地的主要官员。而许多官员不负责任,长期又不解决问题,有的像鬼子一样蛮横无理,只顾掠夺。各地大量受害群众只得上访上诉,据媒体报导,今年到京城上访者已过十万之众。既便中央领导机关多次批示督办(例如,鸡西市拖欠民工工资案),下面官员仍然长期拖拉,层层不负责任,问题越积越多,堆积如山,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难以收拾。法律政令难行,各级帮派关系网阻力太大,社会矛盾日益加剧,严重损害政府信誉。

四、深化改革重整司法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与正常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与国家建设。由上述情况看出,司法现状非常不适应社会进步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应当尽快落实政治体制改革,并同时考虑司法改革与深化改革。按宪法规定,人大对行政与司法有监督权,但由于体制弊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人大不能管官员考核与升迁,在实践中人大的监督作用显得软弱无力,许多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为此, 首先应改进人大,提高功效,落实监督权,当前建议:

1、全国人大应加强对宪法、法律执行的监督,对宪法、法律的解释与修订,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公民投诉违法案件应及时检查、处理与回复。

2、全国人大应责成专门委员会研究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制度的改革问题。

3、全国人大应按权力制约原则,检查与调整司法部门官员不当兼职,例如,法院院长兼人大内司委主任职务负责监督,及其类似兼职。应在今年内调整到位。

4、按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那些贪赃枉法的司法官员,人民应当收回权力,并通过媒体进行道德与人格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5、全国主要媒体应公开讨论,如何防止司法腐败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

6、司法制度的改革,应首先破除司法神秘化、特权化的错误观念,以科学态度与方法,达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加强社会监督与检查,降低诉讼费用、预防腐败。

7、法学学术研究应当将司法腐败、司法监督、司法制度改革、司法独立等作为当前重要课题研究、讨论,并提出改进方案,推进司法制度进步。

8、法院问题较多,法院体制弊端也多。法院体制改革可考虑经费、人员由全国统筹安排。可将当前地方初、中、高级法院改为一审、二审、上诉法院,同时,跨省区设立巡回法院, 法官定期更换。

9、为实施宪政,应设立宪法法院。受理违宪案件,免收诉讼费,可书面审理和公开审理。

10、司法部门办案应当公开化,接受社会各界人士质询、监督。

11、全国人大、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应深入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科学地指导司法实践。

12、结合司法全球化的大趋势,转变落后观念,学习先进国家司法制度和经验,推进司法改革和司法科学化。

13、改进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听取各界人民意见,及时修改与完善法律。

14、全国人大应切实维护法律严肃,认真复查上诉申诉各类案件,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冤假错案,及时撤换不称职的官员。

15、各省(直辖市)人大应按宪法规定,负责监督与督促检查法律、政策在本地区的实施执行情况,尽快复查与正确解决上访各类案件,尽快纠正本地区的冤假错案,并依法查办违法官员。@(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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