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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 须列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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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中兴╱台北报导〕为促进台湾企业国际化,会计准则公报第34号“金融商品之会计处理准则”,即将在上市上柜企业编制95年第1季季报时实施,企业持有之金融商品必须反映当期损益,不当金融操作将受更严格规范。

行政院金管会已指定金管会委员吴琮璠组成专案小组,结合金管会各业务局、证交所、柜买中心、会计师公会、券商公会、银行公会、证券期货发展中心、会计研究发展中心等单位,加紧推动会计准则34号公报。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企业持有股票、债券等非衍生性金融商品,其资产评价基础为“成本法”或“成本、市价孰低法”,并非以“市价”反映价格;对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期货、选择权等,则仅要求在财务报表外注记,形成所谓的“表外资产”,并未规定如何入账,也无法计入当期损益,形成一种不明确状态。

但在34号公报实施后,将赋予会计师针对衍生性金融商品价值的计算方法,企业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原本属于表外资产,将因此浮现出具体价值,并反映在损益表中,形成“表内资产”,也使过去无法在损益表中反映盈亏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得以反映对企业获利的真实影响。

这样一来,过去企业如有透过衍生性金融商品进行过度之金融操作,且因此产生潜在亏损,可能一举反映在当期财报,造成企业财报大地震。

金管会委员吴琮璠昨天说,企业购买衍生性金融商品视目的不同适用不同处理原则,如果非属避险操作,则必须反映在当期损益,其他避险性操作则可允许递延为股东权益,因此导入期间确实会使企业财报波动性较大,这是无可避免的。

对于会计师如何对衍生性金融商品进行估价,吴琮璠表示会计师公会正在审阅其估价参数及评估模型的合理性。

至于企业持有之金融商品例如股票等,34号公报规定,企业持有之金融商品如果系股票、债券等有活络市场之公开价格者,以市场价格计价;若无活络市场,则将依照现金流量评价或选择权评价等方式估算。

吴琮璠说,目前在会计准则规定下,企业持有之金融商品,如果市场价格上涨也无法反映在当期利益,在34号公会实施后,企业持有之金融商品市场价格下跌将认列损失,但若价格上涨同样可认列利益。

金管会委员黄显华指出,金融商品采取“公平价值”进行估价,即使估价方式仍存在争议,但必然较过去方法更加准确,且更能反映企业真实损益。

“表外资产”表内化 投资人风险降低

﹝记者陈中兴╱特稿﹞34号会计准则公报的实施无异是台湾企业财报一大改革,其重要性与公司治理不相上下,过去在财报中隐讳不明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如今因“表外资产”表内化,使投资人对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损益得以一目了然。

衍生性金融商品因财务杠杆高,除了一般为锁定成本而从事之避险操作之外,也被一些企业或个人用来进行套利,但高获利背后却同时存在高风险,持有这类高风险金融商品,因尚未实现获利或亏损,仅能列为表外注记事项,无法进入损益表内反映当期获利或亏损。

事实上,公司治理规范较为严格的银行业,即使在34号公报实施前,也已在资本适足率计算公式中纳入风险性资产之量化计算模式,银行若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则代表银行可能冒某种程度风险,这类风险性资产,即使属于“表外”,但亦经由“风险权数”,加入银行因为持有这类风险性资产所必须计提之额外资本,与34号公报异曲同工。

除了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须计价之外,34号公报同时对金融资产之分类方式与评价方法,作出重要规范,对于避险之操作理由加以严格化,企业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须更审慎斟酌其交易之目的、意图及能力等,否则就会涉及操纵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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