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為促進台灣企業國際化,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即將在上市上櫃企業編製95年第1季季報時實施,企業持有之金融商品必須反映當期損益,不當金融操作將受更嚴格規範。
行政院金管會已指定金管會委員吳琮璠組成專案小組,結合金管會各業務局、證交所、櫃買中心、會計師公會、券商公會、銀行公會、證券期貨發展中心、會計研究發展中心等單位,加緊推動會計準則34號公報。
根據現行會計準則,企業持有股票、債券等非衍生性金融商品,其資產評價基礎為「成本法」或「成本、市價孰低法」,並非以「市價」反映價格;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期貨、選擇權等,則僅要求在財務報表外註記,形成所謂的「表外資產」,並未規定如何入帳,也無法計入當期損益,形成一種不明確狀態。
但在34號公報實施後,將賦予會計師針對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的計算方法,企業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原本屬於表外資產,將因此浮現出具體價值,並反映在損益表中,形成「表內資產」,也使過去無法在損益表中反映盈虧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得以反映對企業獲利的真實影響。
這樣一來,過去企業如有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進行過度之金融操作,且因此產生潛在虧損,可能一舉反映在當期財報,造成企業財報大地震。
金管會委員吳琮璠昨天說,企業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視目的不同適用不同處理原則,如果非屬避險操作,則必須反映在當期損益,其他避險性操作則可允許遞延為股東權益,因此導入期間確實會使企業財報波動性較大,這是無可避免的。
對於會計師如何對衍生性金融商品進行估價,吳琮璠表示會計師公會正在審閱其估價參數及評估模型的合理性。
至於企業持有之金融商品例如股票等,34號公報規定,企業持有之金融商品如果係股票、債券等有活絡市場之公開價格者,以市場價格計價;若無活絡市場,則將依照現金流量評價或選擇權評價等方式估算。
吳琮璠說,目前在會計準則規定下,企業持有之金融商品,如果市場價格上漲也無法反映在當期利益,在34號公會實施後,企業持有之金融商品市場價格下跌將認列損失,但若價格上漲同樣可認列利益。
金管會委員黃顯華指出,金融商品採取「公平價值」進行估價,即使估價方式仍存在爭議,但必然較過去方法更加準確,且更能反映企業真實損益。
「表外資產」表內化 投資人風險降低
﹝記者陳中興╱特稿﹞34號會計準則公報的實施無異是台灣企業財報一大改革,其重要性與公司治理不相上下,過去在財報中隱諱不明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如今因「表外資產」表內化,使投資人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損益得以一目了然。
衍生性金融商品因財務槓桿高,除了一般為鎖定成本而從事之避險操作之外,也被一些企業或個人用來進行套利,但高獲利背後卻同時存在高風險,持有這類高風險金融商品,因尚未實現獲利或虧損,僅能列為表外註記事項,無法進入損益表內反映當期獲利或虧損。
事實上,公司治理規範較為嚴格的銀行業,即使在34號公報實施前,也已在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中納入風險性資產之量化計算模式,銀行若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則代表銀行可能冒某種程度風險,這類風險性資產,即使屬於「表外」,但亦經由「風險權數」,加入銀行因為持有這類風險性資產所必須計提之額外資本,與34號公報異曲同工。
除了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須計價之外,34號公報同時對金融資產之分類方式與評價方法,作出重要規範,對於避險之操作理由加以嚴格化,企業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須更審慎斟酌其交易之目的、意圖及能力等,否則就會涉及操縱業主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