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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首次为查处传销行为立法

2004-09-29 19:36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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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9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9日电)中国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日前通过查处传销的地方性法规“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这是中国首部有关查处传销行为的法规。

据北京中国青年报报导,“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共二十条,为传销和变相传销做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处罚办法。办法规定,对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参加者,则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998年以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局、公安部等部门就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问题,先后单独或联合发文十余件,但是却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有关部门都在执行各自部委的规范性文件,现有的文件也缺乏从源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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