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中国的法律是欺骗、愚弄国民的鬼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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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讯】中国的法律是欺骗、愚弄国民的鬼把戏!!

我们用事实告诉你们: 99年9月我们以政府拍卖”四荒”的形式,在河北省原
丰润县北部山区,购买了一片荒弃地,在2000年底前,我们投资80多万元钱,建了
一个5千多平方米的养殖场,在当地买土人工造田四千多平方米,植树一千多棵,,
并预订成年奶牛40头,养殖场已进入养殖阶段。

由于当地一个叫石家峪村的党支部书记,名叫徐长余,他借此经常来勒索我
们,当我们没办法满足他没完没了的索要时发生了矛盾,他为了报复我们,利用其
职权,将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这片荒弃地,违法转卖给了当地一伙地痞,想利用
他们赶走我们,这伙地痞在我们已建好的养殖场里乱挖乱采石渣,养殖场里被他们
挖的到处都是大坑,谁管就打谁,他们毁坏养殖场的建筑,拔掉我们植的树,夜间几
次闯进我们的住宅持刀恐吓威胁我们,他们还经常来放火,烧毁我们的财物,投毒
药死我们所养的禽畜。

我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把该党支部书记的违法侵权行为告上了丰润县法
院。

可该法院却为了袒护被告,故意另作主张,判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这片荒
地,是“国有矿产资源”,不准我们开发利用,并驳回我们的诉讼。我们又上诉到唐山
市中级法院,唐山市中级法院在丰润县法院的幕后操纵下,维持了该判决。我们又
在以后的四年里,三次依法向该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可该法院至今故意不予理睬。

一、法院堂而皇之的把法律变成了一堆废纸!
明明是被告人违法转卖了原告人合法购买的“四荒资源 ”,在原告向法院
提供的大量人证物证下,法院不得不认定“被告人违法侵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权利,应
停止违法侵害”可为什么又判“驳回原告的诉讼”?

二、法院肆无忌惮故意违背事实判案!
丰润政府土地部门,在政府拍卖前,就已经对该荒地勘测核查后,作出书面
材料,认定为”四荒资源”,该荒地才被政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四荒”政策依法
拍卖,在法院审案其间,政府有关部门一再向法院证明这一点。

三、法院判案可以任意歪曲法律!

何为”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有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是
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可见
该荒地不属于”矿产资源”。

四、法院可以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
1、借故”办案费”勒索原告500元钱,
2、弄虚作假,判决书上给原告编造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律师
3、超过法定办案时间。故意拖延一年零一个多月。
4、有目的的毁灭原告向法院举证的全部证据。
5、在一年多的诉讼其间,只开过一次庭,由于证据被法院毁 灭,
原告请求法院再次开庭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而法院故意不开庭,法院剥夺了原
告向法院提供新证据的合法权利。
6、应依法制止被告违法侵害行为时,法院为了袒护被告,故意不作为,故意
纵容被告违法侵害原告长达三年之久。

五、法院利用权利,无视原告的主张,却自作主张判案,这不符合判案原则。

  原告、被告在诉讼中,哪一方都没有对该荒弃地的所属、性质提出过任何主张,
该诉讼就是原告诉被告侵权,可两审法院利用权利,为了包庇被告硬是另作主张,
硬是把该诉讼扯进法院设计好的主张中,使原告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利益,被迫为
了法院这一毫不相干的主张纠缠至今,而法院四年后的今天,却仍不理原告所诉被
告违法侵害这一主张。

六、利用权力,剥夺原告的合法经营权!
( 1)、 由于法院的另作主张,把被告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故意主张
成对国家利益侵害,使原告无法再对被告的违法侵害向法院提出诉讼。
( 2)、 该荒地被判是国有矿产资源,使原告失去了合法的经营权,而被告在
法院的纵容下对原告的合法权利继续侵害长达三年多,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
百万元钱和严重的精神伤害。

六、原告夫妻二人没有正式工作,只靠自谋职业养活自己,借钱建的养殖场,是原
告合法自谋的生路,是原告一家人的饭碗,由于被告的违法侵害和两审法院的枉法
判案,四年来已给原告一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不但投资建的养殖场一分钱都没
有挣到,原制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及还贷计划全部落空,因诉讼上访四年多又花去5万
多元钱,再加上被告三年 来一直不停的骚扰侵害,实际上原告已无法对合法购买的荒
地再开发下去,只好赔钱转卖给他人。

由于法院的枉法判案,砸了原告一家的饭碗,使原告一家人失去了生活来
源,被迫陷入生活困境之中。

依照《法官法》“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
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综上所述,该法院敢故意的、明目张胆的枉法判案,可见《法官法》是一堆废纸!

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判案,律师的意见:

程毓琦律师:弄清本案诉讼标的”废石渣”的性质,是衡量本案判决正确与否的
核心和焦点,唐山市中级法院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搞清其性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是指;
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此法规
定,很显然本案中的“废石渣”不是《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所述的“自然资源”。
而是几十年前,经人工开发、加工有用石料后,丢弃的废弃遗留物,实质上已转化
成;国务院办公厅[1996]23号中所述的“四荒资源”。

众所周知, 煤矿、铁矿开发出来的煤炭、矿石不再是矿产资源,而是矿产
品,被利用后,废弃的铁渣、钢渣、炉灰渣、煤矸石等属于废弃物。更不再属于矿
产资源,两级法院把“原采石场遗留下来的废石渣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判
决,与事实不符,与法律不符,与常识不符。我认为,市中院和丰润法院在一、二
审中,将“废石渣”作为“国有矿产资源”判决,是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乱用了《矿产
资源法》。

二、丰润政府土地部门,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开发“四荒资源”的政策,
对该“废石渣”经过勘测、核查后,在拍卖前,就已证明其属于“四荒资源”才由政府
拍卖给当事人。我认为,两极法院不能无视当事人的主张,而利用权力,自作主张,
否定政府主管部门的合法认定,这是审判权侵犯了行政权,乱用了审判权。

本案已被该中院拖了5年多了,当事人在这5年里三次向该中级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应依法尽快受理申诉,依法改判错案。

宋福君律师: 1、你通过拍卖形式取得的荒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该买卖
合同有效; 2、村支部书记的转卖行为无效; 3、“国有矿产资源”不是本案所诉,
与本案无关,法院据此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定依据。

该判决的唐山中级法院主审法官的意见:
“该判决书确实有问题!我们已向合议庭表明了我们的意见,但是我们说了不算!这
个判决完全是院领导的意图”

唐山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该判决违背事实、法律,有违公正,法院应尽快依法纠正错判”

以上的大量事实,证明该法院故意枉法判案,利用权力严重的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官法》,严重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给当事人造成
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公
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可为什么 五
年来我们从县、市、省到中央,从最高法院、检察院、到各级人大、及政法委、信
访各个有关部门上百次的依法反映、控告,至今却没有一个应该管的有关部门,依
法为我们说句话?

中国的宪法、法律是一堆废纸!司法腐烂、监督机构挂羊头卖狗肉!中国
的法律 不是欺骗、愚弄国民吗?!

河北省唐山市:刘春杰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曙光楼201-1-203
电话:0315-2817515
2005年1月11日
@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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