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橘逾淮为枳 看中国的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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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6日讯】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举行的个税起征点听证会,是全国人大第一次就全国性立法举行听证会,主流媒体与街谈巷议高度关注这次听证会,因为个税议题与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有关。

  乐观的观察家据此指出,听证制度正逐渐打破中国一贯的“闭门立法”局面,然而,也有法学界人士指出,听证会不是灵丹妙药,如果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不能打破僵局深入进行,体现现代行政“公正、公开、参与”原则的听证会制度也会被抽离内核,成为徒具形式的“幌子”和“招牌”。新民周刊刊登了几位行政法学专家对听证制度历史渊源,其在中国的发展与当下困境的分析。

听证源于英国,来自于 “自然公正”的理念:如果行政机关要对民众做出不利的裁决,一定要先听取被裁决人的辩解,尊重他们的意见。“自然公正”意味着申辩的权利是天赋的,不需要论证。在西方,议员是选民选举出来的,政府当然要听议员的意见,但是在行政行为的决定过程中,听证会使政府有机会直接听取公众的意见,所以是对代议制度的补充。

  建设十年的听证制度

  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以后有1998年的《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在铁路、航空和轨道交通票价等定价领域的听证义务。1999年《立法法》规定,条件允许时,应召开听证会形式立法。后来的《行政法规制定条例》、《行政规章制定条例》和《行政许可法》,都对行政行为的听证义务作了规定。听证最新的进展是《行政许可法》,囊括了听证的全部形式。
  
淮南为橘,淮北为枳?

  听证制度引进时,专家学者都给予了很高评价,后来的发展之快超出了他们的想像,但这时候老百姓却开始质疑这个制度的效果。有人说,听证会其实是一场“把戏”。看起来很严肃很认真,其实是挂羊头卖狗肉。专家学者们也开始重新评价和审视这个制度。

现在常见的听证往往徒具形式、机械走程序。到底听证代表的意见和看法被行政机关在什么层面上考虑,又发挥了什么作用,不见政府向听证代表交待,也就是未向公众交待,这就放弃了听证制度追求公共政策的合法与合理性和尊重公众意见的根本价值;

  有的行政机关将听证理解成群众座谈会。实际上两者有根本差别: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会产生法律后果,不能在一个黑袋子里进行。淮南为橘,淮北为枳说明制度的关键是用在谁手里。现有法律只有《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记录应当成为决定依据。其他都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而中国之所以没有做规定,是听证一开始就有阻力,如果做了这样的规定,法案根本通不过;

  关于听证在行政决定中的“排他性原则”问题,有的认为应该确定听证作为行政决定唯一依据的法律地位;有的认为决策行为不是根据老百姓举手表决来进行的,如是这样“决策的依据又是什么呢”目前,对行政机关来说,最好的情况下开听证会也只是听取意见,最终的决定权是不能动摇的。

十字路口的听证制度

关于听证影响行政效率的问题,如果我们认为行政决策过程是指准备决定到做出决定,那效率最高的体制是一个人说了算,是专制独裁体制,是拍脑袋。但是如果我们把决定的执行和效果也计算到效率中来的话,只有通盘考虑决策对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中起到的作用,谈效率才有意义。

听证制度现在就在这样一个十字路口:是听证机关听取意见,还是百姓参与决策?法律对“听”和“辩”都有规定,但没有规定听了以后怎么办。听证就在这缺位的一环上被不少人讥为“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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