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95)

向死人开枪算不算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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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4日讯】今天向读者介绍案例,是来解释“法律上不可能的事(Legal Impossiblity)”之概念。“法律上不可能的事”是被告辩护时的一种借口。由于笔者不是教授,不善于下定义,还是以先例讲故事的方法,让读者领会。

  该案发生在1973年12月22日,25岁的盖勒在他纽约布鲁克林的公寓里被杀了。其尸体上布满了子弹窟窿。解剖报告显示其头部和面部至少被打了七颗子弹,而且都是近距离(约一英尺左右)内打出的。头颅上取出的四颗子弹是0.25 口径手枪发射;而在胸部找到的子弹是0.38 口径手枪发射的。

  该案的被告向警方坦承,在1973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布什和死者三人一起饮酒。布什和盖勒居住在同一公寓里。盖勒已经多次要求布什付$100元的租金,布什拒绝付款并要求盖勒闭嘴,否则当心吃子弹。当晚午夜,三人回到盖勒的公寓并且在睡房内坐下,当盖勒又要求布什付租金时,布什掏出他的0.38口径手枪对盖勒发射三枪,盖勒应声倒地。大约两至五分钟后,该案的被告也朝盖勒的头部和面部打了五发0.25 的子弹。

  该案被告在辩护时称:当他开枪时,盖勒看起来已经死了。警官问被告,为什么要这样做?被告说,我也不知道!以后警官问了同样的问题,最后被告答道,我想我大概是很怕布什的缘故。

  庭审时,检方试图证明在被告开枪时,盖勒仍然活着。控、辩双方请的医生证人各执一词,一方称盖勒胸部中弹后,大概可活五至十分钟,直到胸腔填满血为止;另一方则称盖勒应该是立即死亡。

  开审法庭给陪审团的指示是:被告是“蓄意谋杀”或是“企图谋杀”。陪审团判被告“蓄意谋杀”。
  中级上诉法院(Appellate Division)推翻了“蓄意谋杀”的判决。其理由是检方并没有无可置疑地(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证明,当被告向盖勒开枪时,他仍然活着﹔中级上诉法院也推翻了“企图谋杀”的判决,理由是被告开枪时在心目中已确认盖勒已经死亡。
  该案最后上诉至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最高上诉法庭维持中级法院的推翻蓄意谋杀的判决,但是又否定中级法院推翻企图谋杀的判决。最高上诉法庭写道:要证明蓄意谋杀,检方必须在无可置疑的情况下证明,被告的行为引起另一个人死亡。该案的被告承认他是在两至五分钟后布什先打了受害人三枪后才开了五枪。而三位医生专家的证词都不能在医学上,可以确定受害者在被告向其开枪时仍然活着,因此检方没有无可置疑的证明受害者当被告向其开枪时仍然是活着。
  到此为止,最高上诉法庭采用了“法律不可能的事(Legal Impossibility)”的辩护。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已经死了,别人再朝他开枪都不能在法律上构成谋杀。因为开枪者的行为不可能夺取另一个已经死去的人的生命。
  最高上诉法庭继续写道:事实上的不可能的事(Factual Impossibility)不是一种辩护。一个人仍然可以被定罪“企图谋杀”,当他向一间屋里开枪,他的目标通常是在此屋睡觉,但是幸运的是,那天晚上,他的目标去了别的地方睡觉,而躲过杀生,但是开枪者仍可被定罪“企图谋杀”。
  一个人也可以被判企图强奸,虽然他强奸的对象,已经因其它因素而死了,只要被告在强奸时相信如果她还活着,她会拒绝与被告有性交。一个有扒窃史的人仍可被控“企图重大盗窃”,虽然他的手伸进了一个空口袋。
  所以中级上诉法院错误的推翻了“企图谋杀”的判决。陪审团可以相信被告仍然会开枪,如果盖勒是仍然活着,因为“事实上不可能的事”不是一种借口辩护,被告仍可被判“企图谋杀”。
  写到这里,我不知道通过本案例有没有帮助读者区分法律上不可能的事的概念。在实际的意义上,“蓄意谋杀”可能被判死刑或者终身监禁,但是“企图谋杀”至少在有生之年,还可走出监牢。
  原法庭意见书,请查 People v. Dlugash, 41 N.Y.2d 725, 363 N.E.2d 1155,纽约最高上诉法庭 1977年。(修改于2005年8月,纽约)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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