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4日訊】今天向讀者介紹案例,是來解釋「法律上不可能的事(Legal Impossiblity)」之概念。「法律上不可能的事」是被告辯護時的一種藉口。由於筆者不是教授,不善於下定義,還是以先例講故事的方法,讓讀者領會。
該案發生在1973年12月22日,25歲的蓋勒在他紐約布魯克林的公寓裡被殺了。其屍體上佈滿了子彈窟窿。解剖報告顯示其頭部和面部至少被打了七顆子彈,而且都是近距離(約一英尺左右)內打出的。頭顱上取出的四顆子彈是0.25 口徑手槍發射;而在胸部找到的子彈是0.38 口徑手槍發射的。
該案的被告向警方坦承,在1973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布什和死者三人一起飲酒。布什和蓋勒居住在同一公寓裡。蓋勒已經多次要求布什付$100元的租金,布什拒絕付款並要求蓋勒閉嘴,否則當心吃子彈。當晚午夜,三人回到蓋勒的公寓並且在睡房內坐下,當蓋勒又要求布什付租金時,布什掏出他的0.38口徑手槍對蓋勒發射三槍,蓋勒應聲倒地。大約兩至五分鐘後,該案的被告也朝蓋勒的頭部和面部打了五發0.25 的子彈。
該案被告在辯護時稱:當他開槍時,蓋勒看起來已經死了。警官問被告,為甚麼要這樣做?被告說,我也不知道!以後警官問了同樣的問題,最後被告答道,我想我大概是很怕布什的緣故。
庭審時,檢方試圖證明在被告開槍時,蓋勒仍然活著。控、辯雙方請的醫生證人各執一詞,一方稱蓋勒胸部中彈後,大概可活五至十分鐘,直到胸腔填滿血為止;另一方則稱蓋勒應該是立即死亡。
開審法庭給陪審團的指示是:被告是「蓄意謀殺」或是「企圖謀殺」。陪審團判被告「蓄意謀殺」。
中級上訴法院(Appellate Division)推翻了「蓄意謀殺」的判決。其理由是檢方並沒有無可置疑地(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證明,當被告向蓋勒開槍時,他仍然活著﹔中級上訴法院也推翻了「企圖謀殺」的判決,理由是被告開槍時在心目中已確認蓋勒已經死亡。
該案最後上訴至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最高上訴法庭維持中級法院的推翻蓄意謀殺的判決,但是又否定中級法院推翻企圖謀殺的判決。最高上訴法庭寫道:要證明蓄意謀殺,檢方必須在無可置疑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的行為引起另一個人死亡。該案的被告承認他是在兩至五分鐘後布什先打了受害人三槍後才開了五槍。而三位醫生專家的證詞都不能在醫學上,可以確定受害者在被告向其開槍時仍然活著,因此檢方沒有無可置疑的證明受害者當被告向其開槍時仍然是活著。
到此為止,最高上訴法庭採用了「法律不可能的事(Legal Impossibility)」的辯護。也就是說,當一個人已經死了,別人再朝他開槍都不能在法律上構成謀殺。因為開槍者的行為不可能奪取另一個已經死去的人的生命。
最高上訴法庭繼續寫道:事實上的不可能的事(Factual Impossibility)不是一種辯護。一個人仍然可以被定罪「企圖謀殺」,當他向一間屋裡開槍,他的目標通常是在此屋睡覺,但是幸運的是,那天晚上,他的目標去了別的地方睡覺,而躲過殺生,但是開槍者仍可被定罪「企圖謀殺」。
一個人也可以被判企圖強姦,雖然他強姦的對象,已經因其它因素而死了,只要被告在強姦時相信如果她還活著,她會拒絕與被告有性交。一個有扒竊史的人仍可被控「企圖重大盜竊」,雖然他的手伸進了一個空口袋。
所以中級上訴法院錯誤的推翻了「企圖謀殺」的判決。陪審團可以相信被告仍然會開槍,如果蓋勒是仍然活著,因為「事實上不可能的事」不是一種藉口辯護,被告仍可被判「企圖謀殺」。
寫到這裡,我不知道通過本案例有沒有幫助讀者區分法律上不可能的事的概念。在實際的意義上,「蓄意謀殺」可能被判死刑或者終身監禁,但是「企圖謀殺」至少在有生之年,還可走出監牢。
原法庭意見書,請查 People v. Dlugash, 41 N.Y.2d 725, 363 N.E.2d 1155,紐約最高上訴法庭 1977年。(修改於2005年8月,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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