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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通过事业用爆炸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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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八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事业用爆炸物管理条例,详细规范制造、买卖、输入、输出、运输、使用、储存、处理、安全管理及监督事业用爆炸物等相关安全措施,若违反相关规定,最严重可处无期徒刑或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可按次连续处罚,以解决地下爆竹工厂的问题。

条文明订“事业用爆炸物”指供爆破用途的炸药成品、供起爆、引燃、发射及其他特定用途的火工制品、制造爆炸物用的火药与炸药类原料。

在制造与贩卖方面,条文明订爆炸物制造业之组织,以经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的公营事业机构或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为限,直接排除地下工厂制造生产危险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

条文规定,不论爆炸物的制造或贩卖业者,都应依规定设置各项安全设施,配置驻卫人员,且爆炸物的贩卖对象,除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的爆炸物制造及贩卖业者,以因业务上从事采矿、探勘、采取土石、土木、建筑、爆炸加工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有使用爆炸物必要的事业为限,严格限制爆炸物流向范围。

此外,输出、输入或运输爆炸物,都应填具申请书,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应以专车由专人押运,管控整个安全流程。

法案规定,使用爆炸物时,应由经爆破专业训练人员处理,且爆炸物的制造、贩卖及购买者,都应设置爆炸物管理员,而受禁治产宣告者、犯内乱、外患、公共危险、杀人、窃盗、强盗、侵占或掳人勒索罪,经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责、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担任爆炸物管理员。

法案也授权中央主管机关,为防止灾害、维护公共安全,认为有灾害发生之虞或已发生灾害时,得命令爆炸物制造、贩卖或购买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危机处理。

在罚则部分,法案规定若违反相关法令,以致产生公共危险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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