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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有条件开放渔港供民众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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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九日电)台湾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渔港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相关主管机关在不妨碍港区作业、安全及不造成港区污染情况下,应指定区域订定相关措施,公告开放民众垂钓。全案可不经朝野协商,迳付立法院院会二读。

经济委员会初审通过的重要条文为简化渔港分类,由现有四类简化为两类,分别由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管理。

渔港基本设施及公共设施,由主管机关依渔港计划编列预算建设,但供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使用者,由各机关编列预算建设。

渔港所在地渔会可依法优先以价购方式取得土地或向主管机关租用土地,申请建设、经营,并取得渔港一般设施地上物所有权,但渔港所在地渔会因人力、物力不足无法办理时,得循公开招标方式、公开征求投资人。

主管机关得依渔港区域实际使用状况,限制设籍渔船以外船舶入港停泊,为紧急避难者除外,但船舶未经核准任意进港或进港船舶不依规定区域停泊者,主管机关得迳予移泊。

草案也加重在渔港区域内从事违法行为时的相关罚则,由原处新台币两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缓,提高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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