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再生能源法获肯定 欧盟多国据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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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育立柏林七日专电)欧盟执委会今天公布报告,指出欧盟二十五国中已经有十六国以德国的“再生能源法”为依据,推广再生能源。德国环保部长嘉布瑞尔指出,欧盟报告肯定德国政策正确,德国的再生能源法可作为欧盟的典范。

德国两千年起实施的“再生能源法”,强制电力公司以保证价格收购再生能源。根据德国环保部七月统计,德国再生能源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为百分之十,德国政府希望透过收购价的奖励措施,在二○二○年前将再生能源占总发电量的比例至少提高到百分之二十。

嘉布瑞尔还说,采行德国式保证收购价制度的国家再生能源成长幅度高,费用低,其中尤以风力发电受惠最多。反之,采配额制和再生能源证书的国家如比利时、意大利和英国,每度再生能源电力的补助费用较高。

欧盟报告除提到德国外,也指出丹麦、芬兰和西班牙都可作为欧盟再生能源政策的典范。报告说,这些国家的制度“最有效率”,补助费用更能配合实际的生产费用。

欧盟目前正协调各国推广再生能源的相关法规,预定二○○七年提出新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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