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冰: “性贿赂”的流行与遏止

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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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日讯】最近,深圳罗湖原女公安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一案,使“性贿赂”成为一个热词。此案在深圳当地未正式公布前,已在国内、外闹得沸沸扬扬。其敏感话题在于她涉嫌接受部下“性贿赂”,与多名男下属有染。国内还有媒体就此进行详细报导,说她个人生活糜烂,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下属单独跟随她外出,期间向下属做出性暗示。下属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将迅速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

近年来中国所查处的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中,许多都涉及到不正当性关系和包养情妇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费巨资雇佣妓女将党政领导干部拖下水,并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性贿赂是一种低成本、低风险、高利得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频发的性贿赂事件已经造成超过财物贿赂的危害性,已成为舆论的共识。

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用性来进行行贿,根据所求事情的轻重、官员位置的高低、涉及金额的多少、贿赂的女人也会相应地分成三六九等。”

最低等也是用得最多的,就是去色情场所嫖娼。某些地方的色情业从地下到半公开,从毫无组织到形成庞大的色情行业,其发展的重要动力来自腐败。想要事情办得快,就得陪头儿潇洒一下,这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有人有钱可以去嫖娼,有人有权也可以去嫖娼,而且后面跟着的多是那些有钱的人。在这里权、钱、色相互置换,从而相互满足。

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一般是分等级的。而接受性贿赂的领导干部,也往往会因自己身份的高低而产生“分等级”的需求。据知情人透露,领导要去的地方多半是私密性比较好的地方。有的卖淫嫖娼场所管理极其严格,实行会员制,非熟客不接,严密保安,内部工作人员要办证,而客人来也需要报出车号,然后在指定地点等待组织者派来的车。

还有再高级一点的嫖娼方式,比如行贿方会根据领导的喜好,专门物色“小姐”,再找一个条件佳、上档次的幽静之地供官员享乐。通过肮脏的“权色交易”,换取巨大的商业利润。

性贿赂是违反道德要求、还是犯罪?大多数人认为是犯罪,也有个别主张属于道德问题。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现行《刑法》中没有性贿赂罪名,而在于它对“贿赂”的界定外延太窄,不足以包括所有利用公共权力所进行的非法交易行为。

按照现行《刑法》,“行贿罪”、“受贿罪”中的“贿赂”,指的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显然,这种界定对于打击惩处职务犯罪,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无论怎样说,无形的利益,也是利益,其最为常见的就是以美色行贿,期望得到回报。这与利用有形财产与权力所进行的交易,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其所造成的后果经常更为严重。

由于《刑法》所规定的“贿赂”外延太窄,腐败分子就有机可乘,而一些公职人员也得以规避法律制裁,大肆进行交易,满足自身需要。但是,国内有些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反对扩大“贿赂”的外延,认为无形利益无法量化,难以取证,不能操作。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不能因为有困难,就在法律规定上做出妥协,网开一面。实际上,国际上的立法、司法实践,都证明这种扩大“贿赂”的外延以打击职务犯罪,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纵观全国,近年来因性贿赂而犯罪的公职人员不在少数。从贿赂罪的特征及其目的而言,它和普通的财物贿赂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一个是用“色”贿赂,一个是用“财”贿赂罢了。在设立“性贿赂罪”的问题上,“性”只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权钱交易为法律所不容,权色交易也应如此。对很多腐败官员来说,只讲党性和道德是没有多大功
效,刑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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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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