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意施行反分裂法 两岸关系受严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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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季宽台北特稿)在台湾朝野及国际社会的反对声中,中国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十四日执意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并随即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令公布施行,中国所表现的强硬态度,将使两岸关系受到严峻的影响。

中国制定反分裂法有多重目的。首先,本法乍看之之下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实际上北京却是为了要取得定义两岸关系的主导权。

反分裂法的第一条表明,根据中国的宪法制定本法,而中国的宪法在序言中即载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制定和施行反分裂法,限制了两岸关系的走向。

其次,反分裂法除了“遏独”,还有“促统”作用。法案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列为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显示本法并非单纯只是为了反对分裂,而是另有用意。

法案在第八条规定,“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时,中国得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两岸问题,实已逾越了反分裂的范畴。就两岸关系而言,“促统”比“遏独”更具有片面改变两岸现状的意味,反分裂法从法律层面体现这种意涵,不符国际社会维护台海现状的期望。

再次,中国是为了自身的战略利益,而制定反分裂法。

中国人大代表、上海武警总队政委卢津平在人大审议反分裂法时表示,由于两岸问题未能解决,中国四百七十三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有将近两百万平方公里不在中国大陆的实际控制之内。

他说,“台湾丢了,意味着中国海洋资源的损失,对民族尊严及和平崛起都将是极大的限制”;“一旦中国失去台湾,中国东南方向将面对最直接、最严重的军事威胁,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将严重恶化。”

法案在第一条把“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列入制定本法目的,又在第三条规定,实现两岸统一“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这显示法案所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但是一个民族主义的命题,也涉及中国的战略利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案中未见“一国两制”四个字,而是在第五条用“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的方式来表述。

邓小平于一九八三年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

反分裂法使用“高度自治”,并且以此为两岸关系的唯一选项,并未放松对台湾的高压姿态。

对于中国制定反分裂法,国际社会反应不佳。美国国务卿莱斯指出,反分裂法很明显的是在升高两岸紧张,既无必要,也不是好事。

日本内阁官房长官细田博之也表示,日本从对台湾海峡的和平与安定以及最近两岸紧张缓和所造成的否定与负面的观点来看,对于反分裂法“持有忧虑之情”,日本“一贯反对以动武的对立方式来解决两岸问题,反对以和平解决以外的任何解决方式。”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言人邱太三指出,中国片面制定反分裂国家法,陆委会代表政府对中国这种严重挑衅、破坏台海和平现状的举措表示严厉谴责。他并且呼吁,结合国际社会与台湾民众,共同发出谴责及呼吁,对反分裂法进行反制。

综合上述,中国制定并且施行反分裂国家法,对两岸关系构成严峻影响,北京一方面对台湾步步进逼,一方面又表示要维护两岸和平稳定,种种方式都只是为了迫使台湾就范。

解铃还需系铃人,两岸关系今后何去何从,北京当局的责任无可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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