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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嘴11字 刑度变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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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台北报导〕陈姓男子到别人家的空地,偷窃仅值四、五千元的电缆线,刚把东西搬上车,就被附近三名邻居发现,陈嫌情急大喊:“不要拦我,不然开车撞你们。”就因多嘴冒出这句话,让他尝到遭重判五年半苦果,反观和他一起犯案的李姓同伙,因当时抿着嘴没多话,只被判刑八个月,两人刑度差了八倍。

法界指出,陈嫌喊叫的这一句话,虽然只有区区十一个字,但已被认定达到使三名邻居心生畏惧的程度,因而触犯了准强盗罪,而李嫌因并未出言威胁,所以只涉及窃盗轻罪,两名被告的刑度才会差一大截;李嫌的部分已在二审确定,陈嫌部分则在最近三审定谳。

正因这一句话对刑度的影响重大,故陈嫌当初受审时,虽然大方地承认自己的窃盗行径,就是始终不承认说过这句话;但法官认为,三名拦阻陈嫌逃逸不成的证人,经分开侦讯,证词大抵一致,且其中两人作证强调,清楚听到陈嫌说过这句话,法官最后认定证词属实。

此外,三名证人同时指认陈嫌涉案,法官的依据除了证述情节一致外,还因他们当初在第一时间提供警方讯息时,直指其中一名窃贼秃头、穿着白色洞洞装上衣,结果陈嫌落网时,身上正穿着同款的白色洞洞装上衣,且有秃头特征。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于九十一年9月间某晚,与李姓同伙驾驶租来的轿车,前往高雄县燕巢乡许姓地主的私人空地上,窃取许某放在空地上、价值约四、五千元的电缆线,两人刚把电缆线搬上车后座,就被地主的郑姓邻居等三人察觉。

陈嫌一度对邻居说:“别人叫我来载的。”但三名邻居不信,且把一辆机车挡在轿车前,并打算阻止陈、李两嫌离去。

陈嫌情急下,语出胁迫说了十一个字:“不要拦我,不然开车撞你们。”随即驾车,将挡在车前方的机车擦撞开,再加速逃逸,三名邻居不敢追下去,但抄下车号后报警,警方依车号查出李嫌是租车人,将两嫌逮捕到案。

一步错步步错 小贼变重犯

记者赖仁中╱特稿

偷点东西,别以为只是小罪,稍一不慎,极可能闯下大祸,甚至招来杀身之祸。

前车之鉴太多了,例如:九十一年任教台北县国中的曾姓男老师,潜入过去租处行窃,原本不过偷个东西,却被新租屋女老师发现,吴某身份被对方认出来,竟然涉嫌以极凶残手法杀害对方,如今他的官司尚未定谳,但已被判五次死刑,从无逆转纪录。

去年10月最高法院一起定谳判决,被告原本也是一名偷车小贼,得手后准备驶离时,被车主发现挡住去路,没想到被告竟撞冲车主致死,被告官司期间也有判死纪录,最后获判无期徒刑,已入监服刑。

小贼变大盗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像一名卢姓男子在台南市新建路偷路边机车,同样准备骑车离去之际,被车主发现,卢某为吓退追捕他的车主和路人,拿起机车大锁“作势”殴打,刑度也因而三级跳,被重判五年半徒刑确定。

法界表示,陈某偷电缆线、或卢某偷机车等犯行,原本都只触犯普通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实务上,这类犯行至多判刑数月。

但他在离去时大喊胁迫之语,随即驾车冲撞而去,另一个持锁试图阻挡追捕者,因而被认定违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准强盗规定,这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

以前法界还有一说,指强暴、胁迫行为,应以“不能抗拒”为构成要件,此说被不少被告辩护人拿出来论辩,对此,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做出重要判决见解,认为只要行为人有强暴、胁迫行为,就成立准强盗罪,不一定非要使人不能抗拒才行。小偷一旦犯行曝光,下意识采取保护自己或脱免逮捕的行为,极容易让他们变成重刑犯,终至悔恨莫及;根本之道,还是歹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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