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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嘴11字 刑度變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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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到別人家的空地,偷竊僅值四、五千元的電纜線,剛把東西搬上車,就被附近三名鄰居發現,陳嫌情急大喊:「不要攔我,不然開車撞你們。」就因多嘴冒出這句話,讓他嚐到遭重判五年半苦果,反觀和他一起犯案的李姓同夥,因當時抿著嘴沒多話,只被判刑八個月,兩人刑度差了八倍。

法界指出,陳嫌喊叫的這一句話,雖然只有區區十一個字,但已被認定達到使三名鄰居心生畏懼的程度,因而觸犯了準強盜罪,而李嫌因並未出言威脅,所以只涉及竊盜輕罪,兩名被告的刑度才會差一大截;李嫌的部分已在二審確定,陳嫌部分則在最近三審定讞。

正因這一句話對刑度的影響重大,故陳嫌當初受審時,雖然大方地承認自己的竊盜行徑,就是始終不承認說過這句話;但法官認為,三名攔阻陳嫌逃逸不成的證人,經分開偵訊,證詞大抵一致,且其中兩人作證強調,清楚聽到陳嫌說過這句話,法官最後認定證詞屬實。

此外,三名證人同時指認陳嫌涉案,法官的依據除了證述情節一致外,還因他們當初在第一時間提供警方訊息時,直指其中一名竊賊禿頭、穿著白色洞洞裝上衣,結果陳嫌落網時,身上正穿著同款的白色洞洞裝上衣,且有禿頭特徵。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九十一年9月間某晚,與李姓同夥駕駛租來的轎車,前往高雄縣燕巢鄉許姓地主的私人空地上,竊取許某放在空地上、價值約四、五千元的電纜線,兩人剛把電纜線搬上車後座,就被地主的鄭姓鄰居等三人察覺。

陳嫌一度對鄰居說:「別人叫我來載的。」但三名鄰居不信,且把一輛機車擋在轎車前,並打算阻止陳、李兩嫌離去。

陳嫌情急下,語出脅迫說了十一個字:「不要攔我,不然開車撞你們。」隨即駕車,將擋在車前方的機車擦撞開,再加速逃逸,三名鄰居不敢追下去,但抄下車號後報警,警方依車號查出李嫌是租車人,將兩嫌逮捕到案。

一步錯步步錯 小賊變重犯

記者賴仁中╱特稿

偷點東西,別以為只是小罪,稍一不慎,極可能闖下大禍,甚至招來殺身之禍。

前車之鑑太多了,例如:九十一年任教台北縣國中的曾姓男老師,潛入過去租處行竊,原本不過偷個東西,卻被新租屋女老師發現,吳某身分被對方認出來,竟然涉嫌以極兇殘手法殺害對方,如今他的官司尚未定讞,但已被判五次死刑,從無逆轉紀錄。

去年10月最高法院一起定讞判決,被告原本也是一名偷車小賊,得手後準備駛離時,被車主發現擋住去路,沒想到被告竟撞衝車主致死,被告官司期間也有判死紀錄,最後獲判無期徒刑,已入監服刑。

小賊變大盜的例子更是不勝枚舉,像一名盧姓男子在台南市新建路偷路邊機車,同樣準備騎車離去之際,被車主發現,盧某為嚇退追捕他的車主和路人,拿起機車大鎖「作勢」毆打,刑度也因而三級跳,被重判五年半徒刑確定。

法界表示,陳某偷電纜線、或盧某偷機車等犯行,原本都只觸犯普通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實務上,這類犯行至多判刑數月。

但他在離去時大喊脅迫之語,隨即駕車衝撞而去,另一個持鎖試圖阻擋追捕者,因而被認定違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準強盜規定,這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

以前法界還有一說,指強暴、脅迫行為,應以「不能抗拒」為構成要件,此說被不少被告辯護人拿出來論辯,對此,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做出重要判決見解,認為只要行為人有強暴、脅迫行為,就成立準強盜罪,不一定非要使人不能抗拒才行。小偷一旦犯行曝光,下意識採取保護自己或脫免逮捕的行為,極容易讓他們變成重刑犯,終至悔恨莫及;根本之道,還是歹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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