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LRWC就郭国汀事件正式致函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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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李途报导/ 加拿大律师维权监督(LRWC)近日正式致函胡锦涛,表示其对郭国汀律师的人身安全现状深感担忧。并直指,中国对郭律师的迫害不仅违反所有相关的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或盟约,甚至违反了中国自己的法律,特别是中国的宪法。

函件称,中国有义务保护郭国汀的生命及人身安全。 此义务起于中国是联合国成员。此义务还起于中国签署的众多联合国公约和盟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人权捍卫人士保护宣言》。

函件称,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之一,还应遵守《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对郭律师的迫害,明显无疑地违反了基本原则。而威胁郭律师的人正是中国当局。

函件称,对郭国汀律师的侵权行为证明了中国很显然不存在法治,更不存在国际社会尊重的真正的法律体系。

函件最后说,LRWC要求对针对郭国汀的威胁,恫吓及非法监视立即展开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将负责人绳之于法。LRWC还恳请贵国政府采取迅速有效措施,确保在中国的所有人权卫士的安全,以便于继续他们的维权事业。

敬请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告知LRWC中国政府对以下请求采取的举措:
1.确保郭国汀及其他中国法律界人士的目前与将来的安全;
2.调查针对这些人权卫士的胁迫与非法处置,公布负责人名单,并将其绳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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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函件原文:
加 拿 大 律 师 维 权 监 督
促 进 人 权,从 保 护 人 权 卫 士 开 始

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西13大道3220号 邮编 V6K 2V5
电话:(604)738-0338 传真:(604)736-1175
北美地区免费电话:1-877-662-7344
电子邮件:lrwc@portal.ca
网址:www.lrwc.org

致: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国北京市中南海
邮编:100017

尊敬的胡先生:

关 于 对 郭 国 汀 律 师 的 非 法 迫 害

加拿大律师维权监督(“LRWC”)是由加拿大律师发起的组织。我们的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向那些因维护他人人权而导致自身的权利,安全或自由遭受威胁的人权卫士提供帮助与支援。

LRWC对贵国律师郭国汀的人身安全现状深感担忧。我们对上海市司法局和公安局对郭律师的胁迫表示极度关注。 此胁迫的目的在于阻止郭律师向他的客户提供法律帮助。

作为LRWC的中国监督员,我本人现根据从各方获得的资讯,向您递交此函。据了解,郭律师在不惧威胁,为郑恩宠律师提供法律辩护期间,曾长期遭受司法局官员,法院办公人员,及警察的威胁。

最近,我们了解到郭律师又为一名未经正常法律程式就被定罪入狱的法轮功学员提供法律辩护。郭律师再一次被要挟警告因代理此案会带来的后果。他无惧来自上海各层官员的警告和胁迫,坚持他的律师执业操守,向他的客户提供法律辩护。

郭律师因此而遭受的种种厄运令全世界业界人士无比震惊。对郭律师的迫害不仅违反所有相关的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或盟约, 甚至违反了贵国自己的法律,特别是贵国的宪法。

司法局的官员非法闯入郭律师的事务所,非法抢走他的电脑及所有卷宗,非法对他进行软禁,并由警察监视他的住所, 非法禁止他同亲朋好友及同事联系,并在一个只能称之为滑稽剧的专横听审后,没收了郭律师的律师执照。

贵国有义务保护郭国汀的生命及人身安全。 此义务起于贵国是联合国成员。此义务还起于贵国签署的众多联合国公约和盟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人权捍卫人士保护宣言》,尤其是宣言的第一条:“每个人都有权独自或与他人共同促进,并争取保护以及实现在本国和国际社会上的人权及基本的自由。”

我们要求贵国政府遵守并履行联合国安理会在1998年12月9日通过的《人权捍卫人士保护宣言》。

贵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之一,还应遵守《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

基本原则的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对郭律师的迫害,明显无疑地违反了基本原则。

此外,基本原则的第17条规定:“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的充分的保障。” 而郭律师事件,威胁的人正是贵国当局。

根据《人权捍卫人士保护宣言》,贵国政府应迅速采取公正,有效的措施,调查对郭国汀律师的无端威胁与不公平待遇。(请参见第9(5)条及第9(11)条)。

第12(2)条确定了成员国保护律师执业的义务。上海司法局和公安局的所作所为无疑是在与宣言公然对抗。也就是说,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在阻止这位勇敢的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

贵国政府未能保护郭国汀律师的权利,也未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调查。 这表示贵国政府严重违反了签署的国际公约中制定的国际法则。

中国对郭国汀律师的侵权行为证明了其不断标榜的法治不过是个笑话。事实上,在这样一个律师的生存与履行职责的权利被剥夺, 甚至因代理中国政府或中囯共产党不允许的案件而遭禁锢的环境中,很显然不存在法治,更不存在国际社会尊重的真正的法律体系。

LRWC恳请贵国政府严格遵照《世界人权宣言》,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及地区间盟约的规定。贵国政府,法院,公安,及司法部如果继续这样不断地藐视签署的每一项国际公约,贵国的司法体系将永远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无指控的任意拘捕拘留非国家的合理行为。模糊,主观,不确定的指控导致的拘捕同样不是国家的合理行为。

我恳请贵国注意《世界人权宣言》制定了一系列确保公正审判的标准。而贵国是签署国之一。我们很遗憾地看到,目前贵国公检法的惯用程式与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低标准仍相差甚远。

此外,《世界人权宣言》与国际法惯例都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逼供虐待。

请参见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各国政府应确保…(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 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 经济或其他制裁.” 毫无疑问,对郭国汀律师的种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条的字字句句。

我们认为,这样持续不断地拘捕胁迫律师证明了贵国政府及中囯共产党没有在贵国实行法治。

LRWC要求对针对郭国汀的威胁,恫吓及非法监视立即展开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将负责人绳之于法。LRWC还恳请贵国政府采取迅速有效措施,确保在中国的所有人权卫士的安全,以便于继续他们的维权事业。

敬请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告知LRWC中国政府对以下请求采取的举措:
1.确保郭国汀及其他中国法律界人士的目前与将来的安全;并
2.调查针对这些人权卫士的胁迫与非法处置,公布负责人名单,并将其绳之于法。

LRWC静候您的回复。衷心感谢您关注我们的担忧。此致
敬礼!

安世立 律师 / 中国监督员
―――――――――――――――――――――――――
抄送:中国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中国北京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电子邮件: minister@legalinfo.gov.cn
抄送:上海司法局局长 缪晓宝
上海吴兴路225号
邮编:200030
电话:021 – 2402 9999
电子邮件:mxb@eastday.com
sfjjuzhang@eastday.com
抄送:上海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500号
东方大厦1025-1027座
电话:021-6876-0077
传真:021-6875-3789
电子邮件:tianyee@tianyeelaw.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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