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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融七法修正 金融犯罪列入洗钱防制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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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二十九日电)台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银行法等”七金融法案修正草案,增订若干重大金融犯罪列入洗钱防制法规范、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规定、非银行不得使用易于使人误认为银行的名称,违反者应负刑事责任等。

立法院院会下午三读修正通过“银行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金融公司控股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托业法”及“信用合作社法”(统称“金融七法”)部分条文。

鉴于银行委外处理债务事宜、地下信用贷款业者使用银行名称等为人诟病情形,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新法增订非银行不得使用易于使人误认为银行的名称,违反者应负刑事责任。

增加金融机构对金融犯罪行为人企图隐匿犯罪所得从事的有偿、无偿移转行为得撤销的规定;将金融负责人或职员与其一定亲属间的交易视为无偿行为;将金融负责人或职员与其一定亲属以外的人间的交易推定(举证责任倒置)为无偿行为,并使犯罪人或相对人无法享受其所得。

考量金融犯罪案件有其专业性与技术性,法官如果无专业知识难以审理,不符各界对法律正义及社会公平期望,新法增订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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