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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法轮功和平请愿被定罪

2005-04-30 11:20 中港台时间|2025-10-21 23: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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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赵风报导) 2005年4月28日,印尼法轮功学员为4月25日在中国大使馆前面进行请愿遭警方撤散,并无理判刑,向国家人权独立组织机构提出申诉。

2005年4月23日和25日,法轮功学员分别举办了两次请愿静坐活动。第一次是在亚非高峰会议大厦前面,第二次是在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前面打“真善忍”和“全球公审江泽民”等衡幅,演示酷刑和炼功演示。两次活动都很快被警方强行撤散,有12名法轮功学员被扣留24小时录口供。在雅加达南区初级法院,那12名法轮功学员最初被告的理由是违反基本法令第510号的“干扰公众秩序”,后来法官按照警方改成的违反1988年第11条地方条例“占用绿化地带空地”为由定罪,并于28日上午在所有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将12名法轮功学员自行判刑2个月并缓期6个月。

警方这一反常态的举动,不但令法轮功学员,也让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卡托先生大感意外,他坦承包括他自己,很熟悉法轮功向来是以和平方式进行请愿。在初级法庭的辩证会上,卡托先生向法官提出辩证说,法轮功学员为声援停止对中国法轮功的残酷镇压而和平请愿,类似的揭露迫害行为是一种壮举,而印尼国家宪法保障每个公民有自由的言论权。

当被问及有无受到流氓粗暴对待或威胁等类时,数位法轮功学员承认,在活动的前几天皆收到威胁性电话和传讯,自称为某一组织份子,内容是禁止法轮功学员在中国主席胡锦涛来访印尼期间进行请愿示威活动,无论电话或传讯语气都带有高度的威胁性。这使辩方律师卡托先生认定案件背后与中国主席胡锦涛来访印尼密切相关。

另外,对于2个月监禁的判决,卡托律师先生认为与起先提控的理由不相称,这里面的法律漏洞非常多。国家人权独立组织机构代表人说,法轮功学员可以就此不公判决继续上诉。


被警方强行抬走的法轮功学员。(大纪元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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