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市“政绩村”的三光农民

来自土地被卖光、钱被贪光、村企业被榨光的“三光”农民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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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讯】(大纪元记者冯长乐采访报导)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东关村五组农民进京上访,揭露该村村党支部书记人称土皇上的沈金良非法出卖农民土地,官商大搞权钱交易,坑农害农,利用公权力、勾结公检法残酷迫害进京上访揭露其违法行为的勇书良等村民代表。可是六年来,村民告到哪里,沈金良人就用重金买通到哪里。村民愤怒的说:“天下乌鸦一般黑,官官相护、上下串通!农民还有活路吗?”

沈金良20万元买官

十多年前沈金良啥也不是,在1997年前后用20万元从当时任宛城区环城乡党委书记张承华手中买来了一个村党支部书记的官位,从此“党叫干啥就干啥,党想干啥就能干啥”、“权利不用过期作废”。沈金良深知官场脾气,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

“小康村”坑农害农权钱交易

东关村有农民5,000多人,土地1,950亩。沈金良上任之初,为树立一个良好形象,弄虚作假,大搞“政绩村”,与环城乡政府勾结,圈占农民和集体土地出卖土地给官家。其中大肆行贿受贿权钱交易,对外吹嘘自己。不明真象的媒体曾经宣扬说:环城乡东关村是“小康村”,人均收入达3,000多元‧‧‧

20亩农民耕地试共产党官员良心

村民勇书良说:沈金良神通广大,可以操控当地中级法院。他擅自出卖20多亩农民耕地,给河南省南阳中级法院盖了办公大楼、家属住宅楼。给法院盖楼为的是什么?为的是阻止失地农民依法上诉的维权官司。俗话说: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该中院还真是昧着良心将农民申诉的集体土地诉讼案压了7年,不审,不判;后又执法犯法,故意枉法判决,反倒叫“维权农民”反赔给“开发商”43万元。


农民不服,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中院未重审,却违法“先预执行”。目的是用此种手段以权谋取了该村20多亩耕地的使用权。非法圈地卖给开发商南阳市工商银行卧龙区支行行长梁文忠。兴办村办企业,党书记“爱厂如家”,村办企业成为自己的私人财产,收入肥了自己。这些年“政绩”的实惠都被各级官员村干中饱私囊了。


公权利开道,沆瀣一气占地抓人

村民说:1998年12月10日公检法庞大的执行大军来到东关村,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出动大批警车、警力配合中院法院强制执,南阳市各大警种,齐聚张仲景石像旁,当时是五组所在地,各种车辆数以百计,停放药村市场街两旁,铲车轰呜,高音喇叭高声传播宛城区纪委1997年的假调查报告、宣读五组村民的“罪状”,那壮观的场面……如此欺压失地失业农民,上万人潮观看……真是今古奇观,五组村民在黑暗里渡过终生难忘的一天‧‧‧法院公安等合伙往五组村民心上捅刀子,村民心里在流血,留下难以治愈的心灵创伤。

党书记沈金良又用50万人民币,送给宛城公安分局局长刘金鉴,伙同中院在执行现场非法拘禁五组组委会成员孙书贵、叶秀荣、王春秀两天两夜,非法拘留五组组长、维权村民代表勇书良37天,扣押五组财务办公用品及存款。同时村里又出28万元,在当天请这些人民的败类公安干警、法院法官们大吃大喝一顿午餐……



我们是“三光”农民

经过十多年的非法土地交易,目前东关村土地全部卖光。村民一语道破:我们是假“小康村”、假“政绩村”。现在我们农民失地又失业,生活没保障,工作没着落,老人没低保是“三无农民”,土地被卖光、钱被贪光、村企业被榨光,我们成了“三光”农民。沈金良等村干等长期将村企业据为已有,大把大把的捞钞票,非法出卖集体土地,我们农民的血汗就这样被榨干了。而东关村委会村官们沈金良等人每个人都真正的走向了富裕生活,都有多套豪宅、楼房。

打击报复

村官为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压住村民为东关非法卖地而进京上访,这些年采用各种残暴手段打击报复。勇书良等几位白发苍苍的老太太十年如一日,坚持进京上访维权到中央,但是,村民告到哪里,沈金良人就用重金买通到哪里。怎奈,天下乌鸦一般黑,官官相护、上下串通,使集体土地流失和个人土地被强占、故意枉法裁判、公检法联合镇压农民的事件却始终不能得到解决。

申诉书

本案是一宗政府部分官员、法院法官、公安干警利用职权,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合伙鱼肉百姓,是典型的坑农、害农圈地案件。

失衡的天平

一、法官贪脏枉法,欺压百姓:
南阳市银工住宅合作社(简称银工)起诉南阳市环城乡东关村第五村民小组(简称五级)侵权一案([1998]南民初字第03号),起诉立案日期:1998年元月25日
一审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王福生、赵清军、郑永昌、张万波4人参加审理,他们没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以及基本原则审理本案,支持银工三次变更被告,告遍五组每位村民。违背事实、颠倒黑白,并作出枉法判决。
二、东关村五组维权上诉:
东关村五组赖以生存的土地被非法圈占、抢占,瑞还享有土地所有权,村民失地、失业、失保障,分文未见又污为侵权,一审判决赔款,五组不能服用判,1998年6月23日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民终字第146号》,1998年8月30日发回重审。
另作说明要点:环城乡、东关村、插手控制该案,从立案、审判、执行,全程跟踪、指挥。
三、官官相护,发回案件不重审,抗害农民:
民事庭庭长闫道跃、张明恒、胡书海、李晓峰4人没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以及原则,重审发回案件。于1998年10月29日违法裁定先予执行。东关村五组不服违法先予执行裁定,1998年11月11日依法申请复议,并且明确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合格,环城乡政府非法圈地卖给开发商南阳市工商银行卧龙区支行行长梁文忠(非法占地者),不是李志平。而且违法输各种证件……等砂多的违法事实应认真查处,不宜先予执行。闫、张、胡、李4人,执法犯法,包庇支持违法犯罪,不顾百姓死活,执意违法先予予执行,铸成南阳地区少有的旷世奇冤,1998年12月1日再次下裁定驳回东关村五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四、违法执行东关村五组,法官、公安员警往百姓心里捅刀子
违法一:没有确认侵权主体就强制执行
该案没有重审,更没有依法判决,没有确认侵权主体,就剥夺了五组的上诉权,1998年12月10日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先予执行。
当时有庞大的执行大军(南阳市各大警种,齐聚张仲景石像旁,五组所在地),各种车辆数以百计,停放药村市场街两旁,铲车轰呜,高音喇叭高声传播宛城区纪委1997年的假调查报告、宣读五组村民的“罪状”,那壮观的场面……如此欺压失地失业农民,上万人潮观看……真是今古奇观,五组村民在黑暗里渡过终生难忘的一天…………
违法二:空头担保
1997年2月19日,银工住宅合作社申请执行用兴建的住宅土地证(00387号)提供担保,此时0038号证不存在。
该证的发证日期是:1998年元月13日
我组现在还享有该案土地所有权。为银工土地证五组在郑州行政诉讼开庭,证明河南省政府无审批此土地权证,是无效证件。
违法三:有悖民事诉讼第九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已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人民法院应解除采取财产保全。”
银工提供担保日期:1997年2月19日
银工起诉讼立案日期:1998年元月25日
已超过执行日期:10个月6天
中院执行日期:1998年12月10日
已超过1年9个月11天
远远超过法定的15天内不起诉。
违法四:往村民心里捅刀子
1、权、钱交易。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出动大批警车、警力配合中院法院强制执行东关村五组,镇压五组村民。
2、非法拘禁五组组委会成员两天两夜,非法拘留五组组长勇书良37天,扣押五组财务办公用品及存款。
3、把五组现在还享有所有权的土地非法执行给银工住宅合作社,开发房地产。
4、铲车推毁五组集体设施。
5、法院公安等合伙往五组村民心上捅刀子,村民心里在流血,留下难以治愈的心灵创伤。
五、她们头发都白了,拖死他们
1998年8月30日至现在,发回重审案已进过6年半,中级人民法院不审不判,五组及村民蒙冤6年半,百姓失地、失业、失保障,加上第一次土地案维权上访十年。上有贪官迫害,又有公安干警追捕,逐级上访上层级级批转,下级层层拒阻。门难进、脸难看、案不办、相互踢皮球,历经辛酸。
六、党中央指示清理上访积压案
2003年党中央,执政为民清理积压案,东关村五组非法征地案,圈地案引起公安部领导重视、立案,河南省公安厅督办。最高人民法院领导重视,以多次通告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南阳中级法院重审本案。
10月23日五组重访中办、国办、中纪委,再次得到中央领导重视,批示河南省领导办理此案。南阳市领导督办11月30日五组的由土地引发的三宗涉法案,中院领导安排闫林主任办。五组6年来才见到本案第一份案卷,银工自制和解协议一份。
东关村五组对该协议有异议:
(一)从原则上看:
1、此协议是银工自己制作,是单方面意图,是强加给五组的霸王协议,是无效的;
2、五组当事人无一人参加,无一人授权张春桂签此协议;
3、它不能代替法院判决结案;
4、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六条:适用本案的法律有那么多条,中级人民法院都不用,只看中和解这两个字,还是法官枉法断案;
(二)从实际上看,此协定是钱权交易的产物,其目的是掩盖银工非法抢叶五组耕地的责任。
(三)依法看:协议第一条:五组现在还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不是侵权者,无责任可追究。
(四)协议第二条东关村五组对该条有异议,从枉法判决至先予执行到执行结束,五组自始至终不屈服于凶悍的贪官、枉法的法官,五组不能丧失业率权。十年间遵守党中央上访政策,维护法律尊严,坚持维权不断,寻找失去的那份公正,依法纠正错误执行。
(五)协议第三条五组已向中级法院递交行政起诉书,请示依法撤销5份违法征地、占地档,其中有1995年78号文、1997年29号文。
(六)协议第四条五组坚决追究非法圈占、倒卖五组土地责任人。非法拘留、拘禁五组组委会成员,造成五组失地、失业、失去保障的贪官污吏、罪魁祸首的刑事责任。
七、发回重审与执行
1、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民终字146号裁定,即已发回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原判决违犯法定程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启动审理,并应依法用判决书确认五组、银工谁是侵权主体,然后才能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执行:侵权案审清后,再依法确认1998年12月10日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先予执行是否合法?
八、闫林主任告知五组,银工已撤诉
1、中院已先予执行,现在撤诉与法无据,哪位法官同意撤诉,是放纵违法犯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2、银工抢占五组土地,又恶人告状,诉五组侵权,该案件还未审理结案。
3、由于银工违法占地又使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枉法判决,违法先予执行造成严重的后果,无法弥补。现在撤诉,违法责任中级法院谁承担?
4、无人承担后果和法律责任,依法不能撤诉!
九、五组村民继续维权
五组坚决向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控告直到五组的三宗涉法圈占五组土地的刑事责任!严惩钱权交易,贪脏枉法的法官,徇私枉法的公安员警的刑事责任!
再请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官,能依照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审理本案,依法公正判决本案,还五组村民失去的那份公道,还五组的土地,五组村民要吃饭,五组村民要生存。

书呈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南阳市环城乡东关村五组
东关村五组村民联名
2004年12月10日
(加盖东关村五组村民小组公章)(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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