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行贿遭查处 中国收贿者却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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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0日讯】(亚洲时报记者焱桦8月10日撰文)近年许多外企为达到某些经济目的在中国行贿已是“公开的秘密”,而且行贿方式也愈发隐蔽。前不久一家美资商行行贿案被曝光,其母公司在美国被罚近480万美元。可是,在中国,却没有有关收贿者在天津或其他地方受到查处的消息。有评论指出,既然此案已在美国曝光,中国仍不着手处查中国的收贿者实在于理不合,也会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

新华网6月2日报导,美国公司DPC(DiagnosticProductsCorporation)公司“大义灭亲”,举报其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普”) 向中国有关医院医生行贿。此一发展再次暴露中国一些行业存在“商业贿赂求生存”的潜规则,也突显了中国法律法规就商业行受贿立法缺位的尴尬。

据指出,5月20日,美国司法部一份处罚报告称: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由于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的规定,DPC公司被罚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缴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的罚款,同时缴纳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因此,DPC向美国司法部举报天津德普的行贿行为。

有评论指出,既然此案已在美国曝光,行贿一方已受查处,但中国方面却未有听闻有对收贿者作出调查的消息。这种不寻常的沉默实在于理不合,也会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

依美国证倦交易委员会所公布的调查指出,该公司于1991年10月,在中国天津成立子公司德普,销售对象主要是中国国有医院。而自1991至2002年,德普共计约对医院及实验室内具有采购决定权的人员,行贿约160万美金。其中多数以回扣形式,依医院所在区域、销售金额及过去合作关系为金额标准,回扣约为每笔销售额的3至10%。而支付方式为透过营业员,以现金或汇款,交与收贿人,并以销售支出的名目列入账簿,估计德普因此获利约200万美元。

近期在中国,关于医疗市场化的批评不断于耳,有指中国医疗系统患了”美国病”,中国卫生部门既然强调医疗改革的决心,更加应该配合纪检单位把医疗系统内的贪官揪出来。

2004年4月朗讯中国也被曝发生类似情况。据报导,美国朗讯惟一营收达到总营收10%的子公司朗讯中国涉嫌在中国行贿。美国朗讯立即解除其中国区总裁、首席运营官、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等人的职务,并向北京市反贪局举报。但到现时为止,还未看见有中方人员因为收到朗讯的黑钱而受罚的消息。

近年来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一直在上升。据《中国经营报》报导,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IT时代周刊》2004年8月11日援引一知情人士透露,一些中资和外资的设备商深谙,最低价易被认为是扰乱招标程式,最高价也会被剔除。价位越离招标委员会在组织招标之前就达成一个自认较合理的价位近,就越容易夺标的潜规则。为获得某运营商广州分公司的定单,这些设备商不牺重金聘请掮客搭桥行贿“打听”“内定价”,以赢取购买合同。

而且近年跨国公司行贿方式愈发隐蔽。如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提供条件。跨国公司给国外学校赞助,然后让这个学校给官员的子女发奖学金,再申请定居。跨国公司也可以通过把这笔钱捐给国外的一个慈善基金会,基金会再以赞助教育的名义把这笔钱给某个学校,然后学校再发奖学金给这个官员子女。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商业贿赂形式多数比较隐蔽,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较大难度,致使许多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式。因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涉及到行贿和受贿双方,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受贿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商业贿赂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2004年8月5日的《亚太经济时报》如是分析外企在华行贿的原因:“外企在华行贿是在利润压力下‘适应市场’的不得已选择。”《亚太经济时报》分析认为,外企在华行贿有中外商业文化冲突、利益表达机制差异大、利益表达机制不同和国企所有者缺位四大根由。

《亚太经济时报》援引广州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生称,“外商普遍认为在中国做生意,向来都是先做朋友后做交易,这种讲人情的行为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潜意识表现,也使得企业不得不将拉关系作为商业活动的基本手段,”凸显中外商业文化冲突。

长期研究政府公共关系的中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廖为建对《亚太经济时报》说,西方商界在利益表达自有一套游戏规则,即通常以商业集团利用其在经济界的影响力对政府部门进行游说,其中不存在个人之间的权钱交易,更多的是一种商业集团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而这套在中国却行不通。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但市场经济又在蓬勃发展的一个中国市场环境下,外企为了达到某些商业目的,“无奈”选择与政府官员行进权钱交易。

另外,《亚太经济时报》又引述叶生指出,国企所有者缺位也是一个外企在华行贿的主要诱因之一。他分析认为,国企改革意味着资源的重新分配,而由于很多垄断性行业都由国企掌握着,因此,非市场化的行为非常严重,许多外企为争夺其暴利空间而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以达到“用最少的成本收购到最优质的资产”。实际上,由于国企所有者的缺位,导致了事事有人管却也事事无人管的局面,便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使国有资源流失严重。在体制的原因下,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制度的安排都很没有达到三权分立,监管机制的薄弱使得许多部门“左手监督右手”。

据报道,外企在华腐败成本太低: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目前仍不够成熟和规范,企业行贿的机会成本相比国外要轻的多,因此“许多企业和个人愿意以小博大”。另外,外企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奴性思维”,一些地方政府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存在偏差,尤其是作为一些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企业,当它们涉及商业贿赂时,工商部门的查处不断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

外企行为了生存接受中国市场的“潜规则”——行贿,外企“本土化”了,然而对中国受贿者的暴光和查处却并未“本土化”。此次,若不是天津德普美国母公司在美国被罚近480万美元,母公司的揭发,天津德普长达十多年的行贿违法行为如今还在地下进行中。

有专家指出,国内的案子却要国外查很值得深思,并呼吁:在外企在华行贿,行贿者吃了官司,受到法律制裁,而中国受贿者竟然可以逍遥法外。中国方面应该维护自身的国际形象,尽快就商业行贿受贿立法,规范某些市场的经营环境,杜绝商业行贿等违法行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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