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楼高良旷世奇冤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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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1日讯】(转自《中国舆论监督网》《中国百姓喉舌网》)
仗义举报遭报复酿惊世奇冤
铁窗生涯血和泪书坎坷人生

他被控与人共同贪污,然而同案犯却替他大呼冤枉﹔被控受贿罪名成立,却找不到行贿方﹔检察院和被举报单位联手报复署名举报人,书写了浙江司法史上一桩惊世奇冤……20年的足迹,20年的血泪……不白之冤导致他妻离子散、孑然一身……请关注中国舆论监督网、中国百姓喉舌网联合采写的报道:

浙江余姚——楼高良旷世奇冤始末

楼高良,原浙江省余姚县轻工局派驻湖南办事处负责人,现年53岁。20年前,因为举报本单位集团性偷漏国税一千多万后遭到打击报复,竟然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10年,实际执行了八年零四个月。为此,他失去了工作,离了婚,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但八年零四个月的牢狱生活,并没有磨灭掉他那颗正义、执著的心,刑满释放后,他一直在为自己的不白之冤而奔波……

1985年,正在积极争取入党的原浙江省余姚县(现改为市)轻工局所属的有色金属材料厂派驻湖南办事处负责人楼高良,在回余姚时发现了本系统正在“三厂一公司”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集团性偷税犯罪后,挺身而出挥笔疾书,于同年的九月二十日与十月二十日依法向当时的县长进行举报,要求依法下令追缴流失国税回国库。当时的县长以保护“地方经济”为由拒不追缴后,楼高良于同年八月十四日(挂号信编号为00430号)再次给县长写信,强烈要求追回税款上缴国库,并追究偷税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然而他举报的情况当时不但没有被查实,举报材料却被转到了被举报单位领导人的手上。楼高良无比愤慨,于同年十月十二日在宁波电讯大楼给当时正在领导全国财税工作大检查的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发了举报电报并打算亲自上北京递交举报材料。

让楼高良始料不及的是,此时检察院出面,以楼高良有贪污受贿行为(被举报单位非法收集的伪证就是楼高良所谓“犯罪”立案的依据)为由,将楼高良拘捕。从此,楼高良陷入痛苦的深渊。

余姚检察院指派李琳(被举报单位余姚县轻工局属财务人员施乃芬的老公)作为楼高良案的主案副检察长、吴瑞华(被举报单位余姚县轻工局属财务人员顾月娥的老公)任公诉人,对楼高良提起公诉。如果说这些还不让人感到奇怪的话,那么,检察院方面后来的做法就让人更不可思议了。

为了认定楼高良有所谓的贪污受贿的事实,检察院方面特邀请了被举报单位及偷税犯罪的责任人——余姚县轻工局及余姚有色金属材料厂书记胡岳均为专案组——自始自终参与了楼高良所谓“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审问、审讯工作,直到此案终结为止:这种贼喊捉贼的刑事办案模式不能不让人深思!

为了弄到楼高良所谓的贪污伪证,1985年7月28日,非司法人员的被举报责任人胡岳均,单独一人赶到湖南省衡山县看守所,单独提审了因为投机倒把被关押的,曾与楼高良有业务往来过的个体工商法人代表谭日新,透取了楼高良所谓的与谭日新共同贪污的“犯罪”证据送达余姚检察院作为立案的法定证据。以后收集的证据都是围绕这一点,加以收集完成的﹔此外,检察院和被举报单位又到湖南株洲获取了楼高良所谓的“受贿”证据。至此,楼高良所谓的“贪污、受贿”证据收集工作宣告完成。检察院对楼高良提起公诉。






此发票当年被用来证实楼高良和谭日新共同贪污,然而,办案人员和被举报单位人(联合办案)在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却故意漏掉了能够证实两者之间为业务关系正常往来的背面文字说明以及相关单位的公章!这张发票的正反面的内容,能够证实余姚有色金属公司和谭日新之间的正常业务关系!该发票来自于余姚发票档案库!

从湖南衡山工业供销公司到衡山城关日新冶炼厂,最后到最终的收货单位余姚有色金属材料工业公司,这笔业务自始至终都是以原票转让后加管理费进行结算的!这样一笔正常的业务往来,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楼高良与谭日新之间共同贪污,而且作为最主要的所谓证据判处了楼高良有期徒刑14年,后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10年。

1986年4月29日,余姚县人民法院作出(86)余法刑字第26号刑事判决,“楼高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楼高良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1986年5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宁市中法(86)刑二上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

“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余姚市人民法院(86)余法刑字第二十六号刑事判决﹔

2、发回余姚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院发回后,面对枉法裁判的暴露,余姚市法院又在1989年9月21日指使楼高良的被举报单位余姚市轻工局会计师作出“楼高良犯罪事实清楚”的鉴定书并盖上轻工局公章后,作出了(1986)余法刑字第110号刑事判决,维持了第一次的枉法判决。在这次案件审理的时候,有人公然对楼高良讲:“楼高良你等我们退休后再去平反吧”。这次审判法官问楼高良“您最后还有什么话说”?楼高良大义凛然引用了陈毅老总的名诗说::“大雪压青松,青松挺且直,要知松高洁,待到雪化时”。法官很惊慌,对楼高良训斥道:“你把我们当成什么了?我们是大雪?”楼高良凛然道:“是的,你们是大雪”。法官不愿意让书记员把这首诗记录到案卷里面,楼高良坚持:你们不记录,我就不在案卷上签字。在楼高良的坚持下,该案卷宗里面记录下了陈老总这首诗的后半部分:“要知松高洁,待到雪化时”。

楼高良对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判决结果仍然不服,一式三份盖上136个血手印再次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楼高良案件的时候,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

四堂会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质问一审公诉人吴瑞华以及一审法官,其中涉案的七张发票有对方单位领导签字、会计作帐你们为什么却被认定为是楼高良贪污的依据呢?吴瑞华和一审法官低着头说:“我们再查查看”。此时,楼高良提出对“贪污罪”的证据——与谭日新之间正常业务关系的发票——要求当庭核对原始发票,以显示办案人与被举报单位内外勾结涂改发票客观现实。此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却合上了卷宗,对楼高良说:我们已经作了我们该做的,案件审理到此结束。

为维护这一起带有迫害性的枉法裁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宁市中法(86)刑二上字第211号刑事判决:

“1、改变原判对贪污罪的处刑部分和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余维持不变﹔、

2、上诉人(原告被告人)楼高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楼高良宣读判决书之后,楼高良当庭大骂:你们是贪官、赃官,你们联手打击陷害举报人… …在楼高良即将被带上警车的时候,审判长走出法庭对他说:楼高良,你不要骂了,我们工作已经做到家了,你到监狱里面去申诉吧……

楼高良的刑期实际执行了八年零四个月。漫长的牢狱之灾,没有磨灭掉楼高良那颗正义、执著的心。在监狱里面,他得到了举报事实得到查证的消息!一直坚信自己没有任何错误的楼高良,在监狱里面仍然执着地要求入党,向监狱看管中队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这一举动让看管人员都感到十分惊奇。

94年3月5日楼高良刑满释放。出狱之后,楼高良仍然坚持为自己署名举报被陷害而奔波,多次到北京上访,其中的艰辛非常人可以想象。

楼高良担心当年的证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年事已高或者找不到,于是从98年开始着手收集相关的材料和证据,足迹遍及大江南北同时也成了债务累累的“扬白劳”。通过不懈的努力,证据收集齐全,但涉及高层枉法裁判的案件他一次次申诉一次次被浙江省宁波中法及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2002年,已经50岁的楼高良再次作出惊人举动,通过培训班掌握了电脑知识,学会了电脑操作和平面设计技术,然后创建了中国《反腐血泪之窗》的网站,以铁的证据字字血声声泪地控诉与揭露了执法腐败罪行。他的这一举动,让当地某些官员惊慌失措,指示余姚市公安部门再次对楼高良进行了迫害:跟踪、监视、搜查、拘留……网站开通不久,就被迫关闭……

2005年7月中旬,根据楼高良提供的材料,中国百姓喉舌网站长鲁宁平远赴湖南株洲,对当年受贿案件的另一方以及共同贪污罪的当事人进行了实地采访。

以下是鲁宁平与当年的“行贿人”的对话:

笔者:当年有没有人找你们认定你们对楼高良行贿?

邓向荣(原湖南省株洲市湘江物资公司书记):没有,也没有人找过我们,说我们对楼高良行贿。

娄在根(原湖南省株洲市湘江物资公司业务员):我们的账本等等被浙江余姚方面来人给借走了,把我们的公章都借走了,可是,20多年了,却一直没归还我们。

笔者:当年来的是什么人借走的你们的账本和公章?

邓向荣、娄在根都对笔者表示,是余姚方面的检察人员二人和浙江余姚轻工局、有色金属材料厂书记胡岳均:共4个人。

笔者:邓书记,你敢不敢用党性来保证你对你98年给楼高良出具的证据和刚才你对我说的都是真实的?

邓向荣:这有什么不敢的?第一,我没说假话,楼高良是冤枉的﹔第二,我们就是没有对楼高良行贿,我们跟楼高良之间纯粹的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就那他们判决楼高良贪污的那五百元吧,发票后面都有我们自己经办人签字的,这与楼高良没有任何关系呀,我们真搞不明白,这都是明明白白摆着的事情,他们为什么要陷害楼高良受贿?真不明白为什么要毁掉我公司的全部做帐凭证和明细账本及依法签订的九十多万经济合同?


笔者还采访了原株洲市郊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经理何保洲。

笔者:你听说过当年你们当地有人向楼高良行贿么?

何保洲:没有!楼高良这个人是“黄牛”(湖南话,意思是工作卖力),工作卖力的很,那时候想找他吃顿饭都难,工作起来不要命。可惜了,这么个“黄牛”,让人家整成这个样子。


离开湖南株洲的时候,一个帮我们买车票的湖南人紧紧地握着我们的手说:“拜托了,楼高良是个好人,不应该受这样的委屈!”

而所有这些人,要么是当年楼高良当年的业务合作伙伴,要么是当年业务合作伙伴的后代,这所有人给我们的感觉都是:楼高良是冤枉的!

在火车上,楼高良望着窗外劳作的人群、闪过的青山绿水,自言自语道:我的事情,多长时间才能有结果啊!笔者无语!

国家有关税务检查机关认定楼高良举报事实的书面证据,浙江省余姚市纪检委作出完全否定这国家机关的认定并盖有余姚纪委公章的庇性的证书:中国舆论监督网、中国百姓喉舌网将进一步继续报导与全国网友见面。

掩卷深思,许多的问号萦绕在笔者的心头,挥之不去,笔者在此引用当年楼高良案件的辩护律师楼一钊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两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发票来路不正当。我国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有色金属材料厂书记胡岳均跑到湖南衡山县看守所内向正在受审、关押着的谭日新收集楼高良的材料(案卷P-56)胡岳均单独收集被告人楼高良的材料不知依照了那条法律程序。退一步说胡岳均即使是本案的侦查人员,也遵照回避制度执行(因85年8月楼高良根据国家税令向本单位的偷税、漏税一案告发时,与书记胡岳均关系闹得很僵),而胡岳均不但不回避,反而积极参案,不知用意何在。刑诉法第六十二条又规定“讯问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而胡岳均在衡山看守所讯问本案的另一名被告谭日新(当时谭还未判刑)时候,不知由哪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负责进行的(从现在案卷材料中缺少这方面的证据)。刑诉法又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胡岳均作为侦查人员,为什么讯问谭日新的时候,只有一个人参加。而且这份材料又是本案的最早的调查材料(当时楼高良还未收审)。以后检察院所调查的材料却又在这份材料的基础上所收集的。为此,本辩护人对胡岳均收集的材料,其真伪性、合法性都表示极大的怀疑。

(二)对本案的审理权是否属本院管辖范围内,本辩护人也表示异议:(1)刑诉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楼高良既然是本案的主犯,犯罪地点(签订合同)在衡山,同案人员(谭日新)也在衡山。而为什么对被告人楼高良的审理不移往衡山。(2)刑讼法二十条又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既然在起诉书中认定,楼与谭合谋,那么谭日新85年5月前已被衡山县受审,而迟发案的楼高良为何不移送到最初的人民法院去受审?

然而,当年律师的辩护意见却被“忽略”掉了,如果当时律师的观点引起法官重视的话,也许就不会有楼高良案件的发生了!

(图片版权:作者)(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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