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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未到期定期存款 新利息应课综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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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四日电)针对被继承人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利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是否课征遗产税,台湾财政部表示,依法属继承人的所得,需依规定纳入继承人的所得中申报。

被继承人生前的定期存款,自被继承人死亡的次日起至存款届满日止产生的利息,到底属于遗产税范围还是继承人综所税范围,引发不少讨论。

国税局表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附有利息约定的定期存款,除本金债权外,关于从属本金债权的利息约定部分,继承人仅继承约定利息的基本权及继承发生时已实现的利息,不及于继承发生后所产生的利息。

也就是说,定期存款自存款人死亡的次日起,至存款届满日止所生的利息,是由继承人继承的本金产生,就算是继承人的所得,这些利息在继承人死亡前也尚未发生,也称不上是被继承人遗留的权利,不属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的课税范围,而是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继承人的个人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指出,日前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97号已明确解释,国税局这些核课方式并无抵触宪法第19条的租税法律主义,也未逾越对人民正当合理的课税范围,没有侵害人民受宪法第15条保障的财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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