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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条例规定╱未经核准登陆 最重罚2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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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忠荣╱台北报导〕针对中芯国际违法在大陆投资一案,陆委会官员表示,中芯在大陆违法投资的项目,在现行两岸条例是属于“禁止类”,政府限期停止仍不停止投资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中芯国际违法投资时,两岸条例相关规定仍未完成修法,因而仍适用旧有规定,只能处以行政罚(罚锾 )。

官员表示,依两岸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经经济部许可,得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其投资或技术合作之产品或经营项目,依国家安全及产业发展,区分为禁止类及一般类。

依两岸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未经核准从事一般类的投资或技术合作,处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届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连续处罚。

官员强调,若是未经核准从事禁止类的投资或技术合作,处罚更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届期不停止,或停止后再为相同违反行为者,处行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违规投资宏力半导体╱蔡瑞珍也拥有美国籍

〔记者欧祥义╱台北报导〕经济部投审会指出,张汝京不是第一个遭惩处的美籍华人,宏力半导体董事长蔡瑞珍一样是美国籍,但只要违法行为发生时在台湾有户籍,均视为台湾人民,要接受台湾法律约束。

投审会在九十二年1月时,对几宗大型违规赴中国投资案开罚,其中投资宏力半导体的诚宇创投与全球策略两家国内创投公司,各被罚款一百万元,目前这两家公司均已撤资,宏力半导体董事长蔡瑞珍被罚二百万元,大连胜利广场董事长蔡宽民被罚二百万元。

其中蔡瑞珍具有美国籍,投审会曾经约谈蔡瑞珍,以蔡瑞珍在国内有住所,并曾经在台湾有户籍,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以及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均视为台湾地区人民,因此,决定对蔡瑞珍违规投资宏力半导体并担任董事长一事开罚,蔡瑞珍不服处分提出行政诉讼,结果今年8月中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决,支持经济部做法。

九十三年以来,投审会查察未经许可赴中国投资案件数近九百件,核定处分案件共有六百件,罚锾金额超过新台币三千五百万元。

徐建华因为担任和舰科技董事长,在九十三年2月遭经济部裁罚二百万元,今年因和舰案案情扩大曾遭新竹检方羁押,目前因为涉及联电背信案交保候传中。

今年3月投审会决定对张汝京违规赴中国投资中芯国际案,开出五百万元罚单,创历来处罚违规赴中国投资案最高罚款纪录,官员说,不要轻忽政府执法决心,只要查到证据,开单告罚绝不会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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