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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内线交易 证交法增列内部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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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八日电)为防制内线交易,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交易法修正条文,增列内部人主体、明定重大消息公开后沉淀时间及修正民事赔偿计算方式等,展现主管机关维持证券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决心。

金管会表示,证交法第157条之1修正草案条文重点包括:增列规范主体,也就是公司董监事及大股东丧失身份后 6个月仍视为公司内部人;法人当选为公司董监事时,指派的自然人也视为公司内部人。

修正条文中明定重大消息公开后沉淀时间,公司内部人不得于“消息公开后12小时内”买卖发行公司股票。至于重大消息范围及公开方式等相关事项办法,由主管机关订定,考量“罪刑法定原则”及“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及因应未来市场变化,及时检讨重大消息内容,符合市场管理需要,因此由主管机关明定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

另外,修正民事赔偿计算方式,将“责任限额”调整为“赔偿额”,计算方式为“当日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买入或卖出该证券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

在刑责方面,金管会指出,证交法第 171条对于违反内线交易者刑事责任,已提高为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千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而本次修法将违反内线交易构成要件明确化后,将可及时遏阻内线交易,并展现主管机关打击内线交易犯罪及维持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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