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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八日電)為防制內線交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增列內部人主體、明定重大消息公開後沉澱時間及修正民事賠償計算方式等,展現主管機關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公平性的決心。
金管會表示,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草案條文重點包括:增列規範主體,也就是公司董監事及大股東喪失身分後 6個月仍視為公司內部人;法人當選為公司董監事時,指派的自然人也視為公司內部人。
修正條文中明定重大消息公開後沉澱時間,公司內部人不得於「消息公開後12小時內」買賣發行公司股票。至於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考量「罪刑法定原則」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及因應未來市場變化,及時檢討重大消息內容,符合市場管理需要,因此由主管機關明定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
另外,修正民事賠償計算方式,將「責任限額」調整為「賠償額」,計算方式為「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
在刑責方面,金管會指出,證交法第 171條對於違反內線交易者刑事責任,已提高為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而本次修法將違反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明確化後,將可及時遏阻內線交易,並展現主管機關打擊內線交易犯罪及維持市場交易公平性的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