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庭成基本人权活课堂

台法轮功学员被拒入境案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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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吴雪儿香港报导/港府前年2月强行武力遣返近80名台湾法轮功学员入境一案申请司法复核案的程序审理,昨日进行第2日聆讯,虽然辩方律师冯华建一再强调案件不涉及基本人权,不过,原告律师夏博义就继续要求港府提供入境“监督名单”(黑名单)及相关资料及原因,向法官陈述。一名不愿透露身份的司法界人士表示,法轮功这个案件对香港,甚至对原告律师夏博义的律师生涯都非常重要。

原告之一、纽约州律师朱婉琪说,她昨日才知道香港法官一向听证是不公开的,两个星期前才改变了规例,媒体才得以报导这些法律观点。今次法庭内的听证可以说是为港人上了一课人权课。

夏博义向法官一一陈述了9项要求港府提供呈堂证据,以及提出此要求的原因,当中包括为何要放原告在这个港府称之为“监督名单”的“黑名单”上;是什么时候把他们放上去的;香港入境处对于入境官员把这些法轮功学员放上这个名单是否有准则(general guidiance),而法轮功学员特别是从台湾来的,是不是有一个特别的类别(particular category);如果这些人现在不在那个“监督名单”上,那又是何时给移除,移除的理由是什么;提供把这些人放到名单上的入境处官员的名字等。




不能无度限制基本人权

夏博义提出,即使港府指这个名单涉及“国家安全”,由于本案所复核的被遣返决定的本身,涉及到基本人权,因此他提出一些案例向法官说明,对涉及基本人权的案例,在审查上应使用“比例原则”和“严格检查”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要对基本人权作出限制时,不能超过“比例原则”,即不能侵犯到基本人权。“比例原则”就是说对基本人权的限制必须是有“必要”(necessity)的,不能无度地限制基本人权。

至于“严格检查”的原则就是在涉及到对基本人权进行限制时,夏博义说,法官必须在有足够资料(data)和证据(documents)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断,不能单靠断言。只有依照法庭这个规则来做,才可以作出一个很合理的决定。

原告律师夏博义又提出了在台湾另外3名证人的证词,从这3名证人的证词可以知道与这些原告学员一起被遣返的其他法轮功学员,都在当时告诉香港入境处人员,他们到香港是要参加法轮功的活动。证人之一是在台湾警察局服务,来香港前已向有关的服务单位请假,也获得了书面的批准来港参加活动。

夏博义指出,这些证据证明当时入境处人员清楚知道被拒入境的人士是法轮功学员,进来香港是要参加法轮功的活动。夏博义提出这些证词是因为港府一直以这些法轮功学员没有说明他们到香港的目的,以及他们的名字在“监督名单”上为由,拒绝他们入境。

夏博义又指出,原告要求港府提供的证据,其实都是很容易就提供得到的。

被告律师冯华建则一口否认,指港府并没有一个政策拘逐法轮功学员。他举例说,2003年举行的香港“法轮大法心得交流会”,很多台湾法轮功学员还是可以进入香港,并不是所有外国的法轮功学员都不可以入境,所以也说明该次事件有台湾法轮功学员被拒入境,并不关系到基本人权的问题。

被拒入境或涉人权信仰

法官随即发言表示,有人能入境,有人不能入境,不代表那些不能入境人士不是因为信仰原因被拒,也不能断言案件不涉及基本人权。

冯华建又在庭上提到其中一名原告、台湾法轮功学员廖晓岚,指他到香港说是要探望朋友,但没有提到他是来参加法轮功的活动,所以被拒入境。

法官则表示,廖到港探望朋友,却因为他的名字在名单上而不让他入境,原因仍有可能是因为他的信仰(即他被放上名单的原因)。

据朱婉琪表示,港府律师在庭上的表述涉误导法官之嫌,因此在法庭今日继续聆讯时,原告律师会进一步就港府律师提出的理据向法官说明。◇






高等法院昨日继续审理前年香港入境处强制遣返近80名台湾法轮功学员入境的司法复核案。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联同来港出席听证的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以及数十名声援他们的法轮功学员,由金钟的高院游行至中区的政府总部请愿和递交公开声明,呼吁港府与法庭还台湾民众一个人权公道,并促请港府将一份公开声明转交给予中共国家主席胡锦涛。图为左起其中两名原告纽约州律师朱婉琪、简鸿章递交公开声明给警方。(大纪元记者吴琏宥摄)
高等法院昨日继续审理前年香港入境处强制遣返近80名台湾法轮功学员入境的司法复核案。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联同来港出席听证的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以及数十名声援他们的法轮功学员,由金钟的高院游行至中区的政府总部请愿和递交公开声明,呼吁港府与法庭还台湾民众一个人权公道,并促请港府将一份公开声明转交给予中共国家主席胡锦涛。图为左起其中两名原告纽约州律师朱婉琪、简鸿章递交公开声明给警方。(大纪元记者吴琏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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