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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氏格拉夫判例”(Palsgraf Prece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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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8日讯】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裁决的“保氏格拉夫判例”至今己经超过七十五年,是纽约州历史上最优秀的大法官之一卡多索(Cardozo)最出名的民事侵权判例之一。该判例也是美国所有民事侵权教课书必收集的经典判例,所以笔者直接按原告姓氏翻译,因为这判例在学习法律时,应受到像物理和化学定理发现的科学家名字名定的定理一样重要。今天就介绍该判例。

  原告在买了火车票后就在长岛铁路的月台上侯车。一辆火车靠站后,又启动离站。两位男士跟着列车后追赶跑步想搭上该车。其中一位按然无事搭上该己经移动的列车,但是另外一位拿着包裹的男士在跳上列车后,看起来要摔下来。车上的列车员开着门,伸手拉了他一把,月台上的另一列车员也在该男士背后托了一把。不幸的是那个男士挟着的用报纸包的包裹掉下来撞在铁轨上。外表看不出包裹内的东西,但是那包裹内含有的炮仗爆炸。其爆破力推倒了月台另一端好几十呎外的一台磅秤,该台磅秤倒下时压伤了原告。本案就是原告求偿案。

  本案在庭审时,原告胜诉。中级上诉法庭维持原判。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多数法官意见推翻下面法庭的判决。大法官卡多索(Cardozo)执笔了意见书。

  大法官卡多索(Cardozo)在意见书中分析到:长岛铁路的列车员有过错话,也只与挟着包裹的人有关,而与站在远处的本案原告毫无关系。本案中那件掉下来的包裹也没有预先给任何警告它是具有潜在危险。疏忽案一定要有涉牵到有侵犯一项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或者是权力。本案站在月台上的原告可能要求求偿,如果她的安全受到故意的侵犯而受伤﹔也可要求求偿,如果她受伤虽是受到无意的侵犯。但是,该受伤由合情理的人们(Reasonable Men)可想像到的不合情理之灾难造成的。

  如果灾难在一般人的警觉性下不可能被察觉到,那么一个至少外表看来是无害的行为,尽管该行为碰巧是错误的,不应构成民事侵权。在每一个疏忽案中,肇事者须对受害者存在一种责任关系。也就是说原告必须证明那个过错是针对她的,是侵犯她的权益,而不是对其它人的过错。

  如果一个列车员在月台上被一堆看起来像是一捆报纸绊倒,结果那堆看起来是一堆废物是一罐炸药,那么站在月台另一端远处的乘客是否也应受到由这包外表看起来是没危险的废物所引起的灾难的法律保护。这里的肇事者是把炸药留在月台上的人,而不是无意之中引爆的被绊倒的列车员。

  本案的原告把过错(Wrong)和错误的行为(Wrongful)混为一谈。在疏忽案中,原告须证明被告直接对她有过错,而不是被告对其他人有过错,或者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行为。在城市街道上飕快车是错误的疏忽行为,因这种行为不顾他人的安全。但是把同样的行为放到了赛车场内,这种开快车的行为就失去错误的行为的一面,所以说错误的行为是相对的。

  但是这不等于说,一个人不需要对无意造成伤害的具有毁灭性的武器负责。一些行为,譬如说射击对任何在射程范围内的人都会造成迫进的危险,所以说,开枪者对所有的在射程范围内的人都负有责任,不管是有意或者无意射伤。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子弹是针对A,结果射弯了,中弹的是B。开枪者仍然对B有过错,因为这里过错是被定义为自然的或者有可能的。通常这些案例中的侵权者的意图,被称为己经从针对A转移到B的身上去了。

  但是本案中的被告,不管是有意或者是无意地引起鞭炮爆炸,都没有任何的意图去伤害站在远处等候列车的原告的安全。所以本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所受损失是由不能够预见的事件造成。由于被告对原告没有过错,所以被告不必向原告负责。

  后人在研究本判例时指出,大法官卡多索(Cardozo)在本案中给后人指出了两项重要的法律理论。第一,求偿的原告一定是要在祢为“危险区域”(Zone of Danger)内。也就是说,只有当原方在这一危险区域内受伤,方可起诉被告。第二,求偿原告的受伤一定是要在合理的情形下可预见的 (Foreseeable),被告不须对不可预见的伤害负责。

  原案请查:Palsgraf v. The Long Island Railroad Co.,248N.Y.339(1928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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