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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问答(377) 逐境命令下达后 要求重新打开的条件

【大纪元11月7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epochtimes.com。

问题三百七十七﹕ 我于1990年非法入境后提出以民运为由的避难﹐被拒。1997年同一美国公民女子结婚生有两男孩﹐又提出一胎化的避难﹐2000年又被法官拒绝﹐这次下达了驱逐出境的命令﹐我当 时申请了结婚绿卡﹐后来律师怕我在面试时被扣﹐执行逐境命令﹐就主动的把调整身份申请撤消了。我现在能有什么办法吗?

解答﹕ 糟糕的是你已经过了申请“重新打开案件”﹐“重新考虑”﹐和“上诉法官决定”的截止日期。对于逐境命令下达后申请的截止日期的例外是﹕(1) 如果你有新的避难理由﹔(2) 如果逐境命令是由于你没有按时出庭作出的﹐而你现在能证明你没有接到上庭通知或出了你控制不了的事情使你无法到庭﹐(3) 如果代表移民局的律师和你或你的律师共同要求法官重新打开案子。

由此可见﹐重新打开一个案子是非常困难的﹐单单同美国公民结婚不能构成重新打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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