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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移民局﹕难民离美旅行规定

2006-12-29 21:07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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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肖见编译)美国公民和移民局27日公布了作为难民申请者(Asylum Applicant)、难民(Asylee)和以难民身份获得美国绿卡的人士到美国境外旅行需遵从的特殊规定。

难民申请者:难民申请者离开美国前如没有回美证( I-131表),会被认为是放弃难民申请。 I-131表允许某些侨民回美时不需签证,但不能保证能进入美国。难民申请者还需接受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United State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检查官员的检查。如难民申请者没有回美证却回到其声称受到过迫害的国家会认为是放弃难民申请,除非能提供回去的充足理由。

难民:难民可持国土安全部长签发的准许证到国外旅行。这种准许证是难民旅行证的形式,有效期为1年。通常需在离美前获得。同回美证类似,不能保证难民能重新进入美国。也需接受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检查官员的检查。

合法永久居民:通过难民身份获得永久居民身份者到境外旅行也可持难民旅行证。

如属于INA 208(c)(2)所列原因,难民身份会被取消,即使是已经通过难民身份获得永久居民身份者。

难民回到其声称受到迫害的国家后面临中止其难民身份的理由很多。例如,造成难民受到迫害的国家的情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或是发现该难民在难民申请过程中造假。回到其声称受到过迫害的国家,难民所声明害怕被迫害的理由会被认为不真实。这样的难民或永久居民会被盘问到给其迫害的国家的理由,有时会对其采取中止难民身份的措施。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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