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杭州市公安局有损政府信誉行为的质询函

陈树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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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7日讯】杭州市公安局:

质询人陈树庆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383分的总成绩,超过360分的合格分数线,于2004年12月21日经杭州市司法局向浙江省司法厅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材料。浙江省司法厅经审查认为质询人提交的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遂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浙司考决自[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质询人不服该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直到2005年7月25日一审诉讼的法庭质证与辩论阶段,才知道事件起因是贵局在质询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期间另行(背着质询人)向杭州市司法局送交了质询人的《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捍卫谁的主权》、《大旗在飘扬》、《回归世俗》、《生命不止,奋斗不息——悼念民主老人聂敏之先生》、《纸上谈兵——中国民主党人论伊拉克实现安全与重建的措施》六篇文章和三个有质询人签名的要求尊重人权、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吁,作为主张质询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证据。

质询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确认的公民结社自由之权利,自1998年来通过参与中国民主党的筹组活动,包括上述六篇文章和三个签名,试图以“和平、理性、公开与合法”的形式贯彻共和国宪法应有的”主权在民,公民权利平等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监督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行为,努力促进国家的民主和法治进步,被认定为“不拥护《宪法》”,本就是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事。为讨回自己应有的权利、为捍卫共和国及其宪法的真实性,本质询人会坚定地将纠正上述错误认定的行为坚持下去,也即要将共和国打假和法律打假(包括《宪法》打假)的行动进行到底。但这不是本质询函的重点,本质询函的重点是贵局有损于政府信誉的行为!

质询人之所以说贵局的行为有损于政府信誉,是因为贵局早在2002年质询人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时,就已经知道质询人参加司法考试的事实,贵局相关人员在代表政府与我们交流和听取意见(也有人说实质是为了打探和了解民主党人的动态)时也多次谈起我参加司法考试的事情(相信贵局相关工作人员事后都进行了汇报)。参加司法考试应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当然包括其中第(二)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实际情况是质询人连续三年参加司法考试直到2004年通过考试,而贵局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供的上述文章和签名都是在质询人通过考试前就已经发表或公开,为何在这其间贵局不认为上述材料“不拥护《宪法》”,一俟质询人通过了考试就突然将这些材料认定为“不拥护《宪法》"提交给杭州市司法局?

同样的行为、同样的《宪法》,前后认定截然相反,法律和政府的信誉丢到了那里去了?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必须使法律成为社会的普遍信仰(当然也只有“符合人性和人道,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律才配成为普遍的信仰),中国自古就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如果政府机关对法律和事实可以任意作出前后迥然而异的解释、对权力的行使毫无信用,那么又如何去号召或“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去信仰和遵守法律并服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呢?这样岂不是有意要将中国实现民主和法治实际上推向遥遥无期?

基于上述疑问,鉴于本案质询人现在已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贵局就贵局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行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质询人作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解释。

本质询函抄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质询人:陈树庆

2006年2月14日

附:

质询人与浙江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争议一案,不服二审判决的行政申诉状复印件一份,说明本案质询人为讨回公道已开始申请启动司法再审程式。

(注:本《对杭州市公安局有损政府信誉行为的质询函》已于2006年2月14日通过挂号信邮寄杭州市公安局,邮戳“杭州2006.02.14.17大关东苑2"邮1101国内挂号函收据第0349号;同时也挂号信邮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内挂号函收据第0350号。)

转自《网路文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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