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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会通过统一超商与统一企业合设统一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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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日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通过统一超商公司与统一企业公司合资设立统一百华公司案,公平会表示,经委员会议讨论后决议,统一超商与统一企业两者结合,尚不致减损相关市场竞争,依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表示,统一超商与统一企业拟合资设立统一百华公司,共同经营百货零售业务,统一超商及统一企业将分别持有统一百华公司70%及30%股份,并将分别指派所属人员担任统一百华公司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及主要经理人职务,共同经营百货零售业务。统一超商并透过持股及董事兼充而直接控制统一百华公司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

另外,统一超商在便利商店市场之占有率达四分之一,统一企业与统一超商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均超过公平会公告结合申报标准,并依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规定提出申报。

公平会指出,这宗结合案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为高屏地区百货公司市场,由于统一百华是市场的新参进业者,市场结构在事业结合前后并无显着变化,尚难认其结合将会对市场竞争程度产生实质减损。

此外,公平会认为,统一百华加入后,市场参与者增加,反而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并可提供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机会、提供上游供货厂商更多的销货通路,其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的不利益,公平会不禁止两者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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