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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超过规定 宏利与瑞泰人寿各遭罚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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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再度开罚!瑞泰人寿与宏利人寿因投资海外有价证券超过其保险资金总额5%规定,金管会各开罚新台币90万元。

金管会保险局表示,检查局派员查核瑞泰人寿发现,其在民国93年10月15日投资I share 海外基金共计6亿7696万9千元,超过其保险资金总额的5%。另外,宏利人寿台湾分公司在检查基准日(94年3月31日)投资MSCI发行台湾指数股票型基金3亿4181万元,占资金总额6.5%,也已超过资金总额5%,违反“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范围及内容准则”第5条规定。

依财政部在民国93年函令“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范围及内容准则”第5条规定,保险业投资外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店头市场交易股票、公司债、基金等,不得超过保险业资金总额的5%。

针对遭罚一事,瑞泰人寿表示,这件案子主因是对于投资项目的归类认知不同所致,瑞泰人寿认为I share不是海外共同基金,并不在海外基金投资限额5%规定内。   瑞泰人寿指出,I share是一种固定收益债券投资,内含多达100家公司的公司债券,采月付股(利)息,这是指数股票型基金(ETF),是属于主管机关核准保险业得购买有价证券,在国内也有相类似的投资项目,并经主管机关核定为非基金类。

不过,虽对I Share认定与主管机关不同,瑞泰人寿也已将投资比例降低到符合规定范围内。 金管会依保险法第168条第一项规定各处瑞泰人寿与宏利人寿90万元,为该罚锾的下限,最高则可处180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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