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经理王屹仡之父上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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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讯】上海市女子监狱对我女儿王屹仡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存在着违法和侵权问题。

一、王屹仡于2005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诉,到了2006年1月25日,其申诉状仍在监狱内的信箱中。监管人员对她说:“关于你申诉的事没有处理,因为信箱坏了,锁打不开,这个月底法院会来人拿的。”这是一个非常低能的理由。堂堂上海市女子监狱打不开一把小锁。一把小锁就挡住了上海市女子监狱执行《监狱法》,这岂不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吗?王屹仡提出申诉,女子监狱是十分清楚的。如果说信箱的锁打不开,耽误7天时间我可以理解,但是过了73天,竟然仍以打不开一把锁为理由,而不转递申诉状,真是令人发指!

这一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已构成犯罪!

二、《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1、人是必须睡眠的,不但要睡眠而且需要适当的睡眠时间。这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让人睡觉就是剥夺人的生存权。保护人的生存权就要保证人的睡眠权利。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监狱中都规定了罪犯8小时的睡眠,这就是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据调查,上海市女子监狱规定罪犯晚9:30就寝,早5: 30起床,不论你是杀人、贩毒、卖淫、嫖娼犯,还是被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都可以在晚9:30就寝,唯独法轮功学员不得在晚11:00之前睡觉,已经“认罪”了写了悔过书的除外。这是监狱对法轮功学员体罚虐待的其中的一种手段。

王屹仡刚被送进监狱时,他们不但不允许王屹仡晚11:00之前睡觉,并叫同监舍的其他罪犯分成两组对她进行监视,而且也不允许她到卫生间大小便,更不允许她离开监舍一步。睡觉、吃饭、大小便都在监舍内完成。她的大小便都是由其他人员拿出去倒掉。监狱有意要挑起其他人对王屹仡的仇恨心理,给她施加压力。05年9月份,烈日炎炎的上海,室内温度高达摄氏35℃-37℃。几平方米的小监舍内,王屹仡当众大小便,特别是女孩子来月经的时候,周围 6-7个人围着她,跟着一起闻臭味。这时王屹仡和其他人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监狱这种做法不但侮辱了王屹仡的人格,侵犯了王屹仡的隐私权,而且也是对其他人的人格侮辱,违反了《监狱法》第七条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当追究监狱有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2、按照《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有申诉的权利。如果罪犯是个文盲,他要申诉,要请近亲属或律师代写申诉状,你监狱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罪犯是个法盲,他要请近亲属或律师代写申诉状,你监狱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罪犯是个律师,他仍要请其他律师代写申诉状,你监狱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呢?我的回答是:监狱必须同意这样的要求。道理很简单。第一、既然他有申诉的权利,那么他就有行使申诉权的权利。申诉权并不单单指写申诉状的权利,而是他还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向他们介绍案情,并为他代写申诉状,为他调查、取证等等。这都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你监狱也不能因为他是个文盲、法盲,不会写申诉状而变相剥夺他的申诉权利!《监狱法》只是规定了申诉权,并没有规定使用申诉权的方式方法。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那么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为他写申诉状,这当然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只有法盲或者违法的监管人员才会阻挡和刁难此事。第三、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条法规就是贯彻落实《监狱法》第七条法律的具体措施和强有力的保证。它也是约束监管人员必须执行《监狱法》的一条法规。

2005年11月16日我给王屹仡的EMS信件中写道:“因为你处没有各种条件,我可以给你写申诉状并提供相关资料及出庭申诉辩护。但是你必须写出委托书,形式如下:

委托书

我本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提出申诉,委托我父亲王槐忠为申诉代理人。我的委托事项如下:

1、请我父亲王槐忠为我写好申诉状。该申诉状经我本人签字认可后,随同其他申诉材料一起,由我父亲向法院提交。

2、请我父亲王槐忠出庭为我申诉辩护。

委托人:

今年1月25日,王屹仡会见+她妹妹王屹强时说:“关于我申诉咱爸代写申诉状的事情,他们(监管人员)让我转告咱爸,他们看不到有条款规定允许这样做,也没有条款规定不允许这样做,他们没有权利解释法律。”既然没有条款规定允许这样做,也没有条款规定不允许这样做,那么王屹仡本人愿意写委托书也行,不愿意写委托书也行,王屹仡做与不做这件事情都不应该受到干涉。因为监狱干涉王屹仡写与不写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另一个侧面讲,既然监狱不明白如何执行这条法律,时间过去2个多月了,为什么不向检察院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呢???

为了写委托书,王屹仡几次找监管人员确认,都被拒绝了,连她的EMS信件也被没收了。2006年1月11日我又发EMS给王屹仡,其中包括“法律支援申诉”的信和“申诉状”等6份申诉材料都也被扣留了。监管人员对我的解释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他们的解释是在撒谎,是在愚弄百姓。事实上他们剥夺了王屹仡的申诉权,并且一直在刁难和阻挡我对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具体详见“投诉信”。

随此上访信邮上“给潘明奇法官的信”、“法律支援申诉”和“投诉信”各一份。希望贵局收到此信后,在百忙中调查落实,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上访人:

2006年2月7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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