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等: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联名申诉书


——广州市番禺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违法选举应予调查处理

姚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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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称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贵委员会联名申诉。

我们认为,由广州市番禺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东涌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委员会主持的东涌镇第49选区的选举,是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称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称选举实施细则)的选举。

主要问题如下:

一、选区划分不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太石村有13个村民小组,2200多人口。

东涌镇选举委员会却把太石村划分为两个选区。把1-7村民小组定为第49选区、把8-13村民小组定为第50选区。

第49、50两选区选出的镇人民代表,在东涌镇特别是在太石村村务活动中,理应发挥代表作用。否则,太石村村民有权依照《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不称职的代表提出罢免要求。然而,根据《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49选区的选民不能对第50选区的人民代表提出罢免要求,第50选区的选民也无权对第49选区的人民代表提出罢免要求。

很显然,上述选区的划法,与《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划分选区要“便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的精神。

二、代表名额分配违法

第49、50两选区各自的人口数大致相等。

东涌镇选举委员会分配给第49选区的应选名额是一名,分配给第50选区的应选名额却是两名。

上述应选代表名额的分配,公然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同时也违反《选举法》第二十五条“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规定。

三、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剥夺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组织选民提名代表候选人”。

然而,3月17日投票选举日之前,东涌镇第49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即没有组织选民提名代表候选人。东涌镇第49选区选民的提名权被剥夺。

四、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依照《选举法》第九条和《选举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东涌镇第49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法组织选民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在此基础上,由东涌镇选举委员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实际情况是,第49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没有组织选民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故,东涌镇选举委员会确定和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是非法的。

五、投票选举的程序违法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根据《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选区应当设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对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以在经选举委员会批准设置的流动票箱投票”。

3月20日,东涌镇第49选区进行投票选举时,没有投票站,也没有召开选举大会。选民等候在各自的家里,由有关人员分成七班人马,挨家挨户向选民发票而进行的选举。

开箱唱票是3月28日。

我们的要求:
1、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成立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东涌镇第49选区的选举进行调查。
2、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2006年3月30日

申诉人签字如下:
冯秋盛、姚立法、陈永苗、王怡、范亚峰、高智晟、唐荆陵、艾晓明、张星水、滕彪、李和平、许志永、李建强、秦兵、俞梅荪、蔡楚、周鸿陵、张祖桦、杜导斌、、张大军、侯文卓、赵昕、王治晶、昝爱宗、孙志峰、刘正有、徐建新、浦志强、楚望台、余樟法、孙建国、朱兰春、李苏滨、吕邦列、郭飞雄、刘晓波、李柏光、杜兆勇、王振宇、戴晴。

请到签名网参与支持:
http://www.qian-ming.net/gb/default.aspx?dir=scp&cid=79

綦彦臣,伍凡,廖亦武,石贝,茉莉,胡平,彭小明,仲维光,还学文,wong,各地营救王炳章大联盟,刘泰,

(转自博讯)(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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