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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企业征才不得限年龄 劳委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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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四日电)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今天审查就业服务法修正草案,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卢天麟、台湾团结联盟党籍立法委员黄适卓等人分别提案,增列雇主“不得有年龄歧视条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丽琼表示支持。

苏丽琼答复立委质询时指出,原则支持立委们的提议,但反年龄歧视条款应增列于就业服务法或平等工作法,还需要讨论、征询各方意见。

她说,企业本来就不应有年龄歧视,除非有特别法,像是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限为六十五岁,这是大家有共识才会予以落实,且实务上可列为劳动检查项目。

卢天麟(不分区)提案说明指出,根据行政院主计处统计,九十三年度中高龄(四十五至六十四岁)失业率为百分之三点二,相较于三年前百分之二点九二,增加了百分之零点二八失业人口。

他说,同时期青壮年(二十四岁至四十四岁)的失业率,则由百分之四点一七,下降至百分三点九七,可见因年龄歧视产生中高年人口的失业问题,近几年来确实逐年加剧,且愈来愈多国家提出“反年龄歧视”法案,台湾已步入高龄化社会,应配合世界潮流修法。

黄适卓(台北市)主张修订就业服务法第五条,要求雇主不得因种族、阶级、语言、身心障碍、性别等原因,限制雇员资格外,更有必要增列“年龄”一项,保障民众平等就业机会,企业征才广告也不得以年龄为宣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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