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出租撞死人 车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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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俊宏、刘远裕/台北报导〕苏姓男子3年前在板桥市租车,意外撞死捡纸箱的彭姓拾荒妇人,板桥地院审理后,认为车行未更换磨平轮胎亦有过失,导致车辆撞上不明坑洞后,前轮破裂失控,因此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处车行王姓负责人8个月有期徒刑,肇事苏姓驾驶与死者家属达成30万元和解后,依过失致死罪判处5个月有期徒刑,缓刑3年。

车行老板不平︰判太重

王姓老板昨天在获悉遭判刑8个月后,愤恨不平地表示,“判得太重”;他说,他开租车行已经6年,20多部汽车都定期保养,而且当天出车前曾要求对方检查车子,确定无误后才让男子驶离,怎料到还车前1小时会出事。

他强调,检方应考虑肇事当时车速为何?不能只就单方面原因就判定他有罪,如果无心之过就要被判重刑,那将来还有谁敢开租车行?

破胎车倾斜撞死拾荒妇

板桥地院表示,苏姓驾驶租车后,在雨天违规以60余公里时速沿树林中正路往板桥行驶,不慎先撞上不明硬物或坑洞后,造成破胎漏气,导致车辆倾斜,右前轮并呈40度打死状态,车辆再因冲撞力,导致右侧转向拉杆折断、转向球接头分裂,并续行偏右,驾驶无法将车辆转正,因而撞上推着铁板车、并载有废纸箱的彭妇,而被害人因全身多处外伤,送医不治。

车轮花纹几磨平难刹车

判决书指出,院方根据台湾区汽车修理工业同业公会会勘及鉴定结果,认为自小客轮胎花纹几乎磨平,导致刹车性能减低(摩擦力不足 )并呈不堪使用状态,可见车辆未做好保养,驾驶才无法及时刹车停止。

院方表示,依警方绘制现场图撞击点妇人拖鞋至车辆停止点总长9.9公尺,依刹车距离与行车速度对照表比对,肇事车辆刹车性能处于正常状态,业者虽坚称车祸发生无过失责任,并提出车辆历次保养纪录,但院方认为,仅能证明业者曾进行“换机油及机油芯”的基本保养。

判决书指出,院方认为王姓车商经营租车业务,对于小客车刹车及轮胎均应详细检查,才能出租他人使用,苏姓驾驶因刹车性能减低,加上车辆转向功能丧失并酿祸撞死路肩妇人,业者显然具有过失责任及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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