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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项轻微交通违规 可劝导不罚

放宽临停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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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敦砚、曾鸿儒/台北报导〕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2条修正案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部分轻微违规可以劝导代替取缔,台湾警政署昨天完成36项以劝导代替取缔的轻微交通违规行为,其中包括未随车携带汽车行、驾照与车牌污秽等违规事项。

对计程车司机影响最大的,则是原不得临时停车路段,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以临停上、下乘客。全国计程车同业公会理事长陈灯表示,修正后可减少接到罚单,他们乐观其成。

红灯右转部分,因警政署考量这项违规行为对直行人车仍有危险之虞,且之前已减轻处罚,故未列入。

发生事故一样要罚

台湾警政署强调,这些轻微交通违规行为虽以劝导代替处罚,但假如违规行为已严重危害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或发生交通事故,仍会被取缔处罚。

警政署已将这些修正条文送往交通部讨论,预计近日内便会正式对外公布。

台湾交通部官员指出,这些罚则的修正都以“不造成危害、不影响交通”为前提,目前主要的顾虑是一旦修正后,员警裁量权过大,执行是否有问题,还需评估。

根据警政署规划,有22项处罚条例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劝导代替处罚,例如未带行照、驾照,号牌污秽,行经学校、医院、铁路平交道等特殊路段未依规定减速慢行等。

深夜时段违停不罚

在汽车驾驶行为上,则有11项违规行为不予取缔,包括汽车在号志变换时,未能及时停车,以致车身进入机车停等区或是已超越停止线,但只要车子前轮未进入,则可以免罚;原按规定不得临时停车路段,可以临时上、下乘客;深夜时段(0至6时)违规停车不取缔,但若并排停车、妨碍消防安全或占用身心障碍停车位仍要取缔。

超速10KM以下免罚

另外,为避免有测量仪器误差,汽车驾驶违规超过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下;酒测时呼气酒精浓度超过标准值(每公升0.25毫克)0.02毫克以下;装载超重10%以下等均不取缔。

36项以劝导代替处罚的轻微交通违规行为

1、未带汽车行照。

2、车牌污秽。

3、未带汽车驾照。

4、骑机车侧坐。

5、行驶高速公路轮胎胎痕不够深等问题,由高公局另订。

6、不依规定乱按喇叭。

7、行经平交道未减速至15公里以下。

8、行经弯道、隧道或道路施工路段,未减速慢行。

9、行经学校、医院未减速慢行。

10、未依标志减速慢行。

11、行经泥泞、积水道路未减速慢行,致污湿他人身体、衣物。

12、因雨、雾视线不清或道路临时发生障碍,未减速慢行。

13、驾驶汽车行经渡口不依规定者。

14、慢车(脚踏车)未依规定登记、领取证照行驶者。

15、未随身携带慢车证照。

16、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慢车装置。

17、不依规定行驶慢车。

18、不服交警指挥或不依标志指示行驶慢车。

19、行驶慢车不依规定载客、货。

20、行人在车辆行驶中,攀登、跳车或攀附随行者。

21、在道路堆积、置放或丢足以妨碍交通之物。

22、疏纵或牵系宠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

23、汽车在号志灯号变换之际,未及时停车致车身进入机车停等区,但前轮未进入。

24、汽车在号志灯号变换之际,未及时停车致车身超越停止线,但前轮未进入。

25、大型车在多车道右转,未能先驶入外侧车道。

26、原不得临时停车路段,可以临停上、下乘客。

27、深夜时段(0至6时)违规停车,但不可并排、妨碍消防安全与占用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者。

28、交通管制设施设置不明确或受他物遮蔽。

29、交通管制设施变换之处所,无法即时依变换之交通管制设施指示行驶。

30、随行大型车后,因视线受阻无法依规定行驶。

31、因闪避突发意外状况。

32、因紧急救护伤患或接送身心障碍者上、下车。

33、因客观具体事实,迫使其违规。

34、超速十公里以下。

35、酒测呼气浓度超过标准值(0.25毫克)0.02毫克以下。

36、装载超重10%以下。

制表:自由时报记者黄敦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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