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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項輕微交通違規 可勸導不罰

放寬臨停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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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敦硯、曾鴻儒/台北報導〕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案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部分輕微違規可以勸導代替取締,台灣警政署昨天完成36項以勸導代替取締的輕微交通違規行為,其中包括未隨車攜帶汽車行、駕照與車牌污穢等違規事項。

對計程車司機影響最大的,則是原不得臨時停車路段,在不影響交通情況下,可以臨停上、下乘客。全國計程車同業公會理事長陳燈表示,修正後可減少接到罰單,他們樂觀其成。

紅燈右轉部分,因警政署考量這項違規行為對直行人車仍有危險之虞,且之前已減輕處罰,故未列入。

發生事故一樣要罰

台灣警政署強調,這些輕微交通違規行為雖以勸導代替處罰,但假如違規行為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仍會被取締處罰。

警政署已將這些修正條文送往交通部討論,預計近日內便會正式對外公布。

台灣交通部官員指出,這些罰則的修正都以「不造成危害、不影響交通」為前提,目前主要的顧慮是一旦修正後,員警裁量權過大,執行是否有問題,還需評估。

根據警政署規劃,有22項處罰條例規定的違規行為,可以勸導代替處罰,例如未帶行照、駕照,號牌污穢,行經學校、醫院、鐵路平交道等特殊路段未依規定減速慢行等。

深夜時段違停不罰

在汽車駕駛行為上,則有11項違規行為不予取締,包括汽車在號誌變換時,未能及時停車,以致車身進入機車停等區或是已超越停止線,但只要車子前輪未進入,則可以免罰;原按規定不得臨時停車路段,可以臨時上、下乘客;深夜時段(0至6時)違規停車不取締,但若併排停車、妨礙消防安全或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仍要取締。

超速10KM以下免罰

另外,為避免有測量儀器誤差,汽車駕駛違規超過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下;酒測時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0.02毫克以下;裝載超重10%以下等均不取締。

36項以勸導代替處罰的輕微交通違規行為

1、未帶汽車行照。

2、車牌污穢。

3、未帶汽車駕照。

4、騎機車側坐。

5、行駛高速公路輪胎胎痕不夠深等問題,由高公局另訂。

6、不依規定亂按喇叭。

7、行經平交道未減速至15公里以下。

8、行經彎道、隧道或道路施工路段,未減速慢行。

9、行經學校、醫院未減速慢行。

10、未依標誌減速慢行。

11、行經泥濘、積水道路未減速慢行,致污溼他人身體、衣物。

12、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臨時發生障礙,未減速慢行。

13、駕駛汽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

14、慢車(腳踏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

15、未隨身攜帶慢車證照。

16、未經核准,擅自變更慢車裝置。

17、不依規定行駛慢車。

18、不服交警指揮或不依標誌指示行駛慢車。

19、行駛慢車不依規定載客、貨。

20、行人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21、在道路堆積、置放或丟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22、疏縱或牽繫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

23、汽車在號誌燈號變換之際,未及時停車致車身進入機車停等區,但前輪未進入。

24、汽車在號誌燈號變換之際,未及時停車致車身超越停止線,但前輪未進入。

25、大型車在多車道右轉,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26、原不得臨時停車路段,可以臨停上、下乘客。

27、深夜時段(0至6時)違規停車,但不可併排、妨礙消防安全與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者。

28、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

29、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無法即時依變換之交通管制設施指示行駛。

30、隨行大型車後,因視線受阻無法依規定行駛。

31、因閃避突發意外狀況。

32、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

33、因客觀具體事實,迫使其違規。

34、超速十公里以下。

35、酒測呼氣濃度超過標準值(0.25毫克)0.02毫克以下。

36、裝載超重10%以下。

製表:自由時報記者黃敦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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