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李柏光谈言论宗教自由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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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讯】(美国之音记者:亚微2006年5月17日华盛顿报导)法律窗口:维权人士谈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法制。

我们在“法律窗口”节目中曾经报导过,14位中国维权人士和律师因为在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以及推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荣登香港《亚洲周刊》2005年风云人物榜,我们介绍过其中的8位。今天,风云人物榜上的另外两位–维权人士郭飞雄、法学专家李柏光要来和我们的听众朋友谈谈如何通过法律渠道,推进中国的言论和宗教自由。

维权人士郭飞雄

很多听众朋友对郭飞雄这个名字已经很熟悉了,郭飞雄原名杨茂东,1988年毕业于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毕业后,他从事过教书、出版和写作等多方面的职业,后来就职于高智晟律师事务所。

郭飞雄虽然不是律师,但是他以法律为武器,积极投身于中国的维权事业。他因为支持并参与广州太石村农民的维权活动,在2005年9月被当局逮捕并关押了3个月。关押期间,郭飞雄以绝食绝水进行抗争,获释出狱后,他依然受到官方的严密监视和控制。

最近,他和其他几位维权人士一起,来到美国首都华盛顿,参加了2006年中国自由状况高峰会议,并接受了美国之音记者的采访。

言论自由 取消恶法

在谈到通过法律渠道推进中国的言论自由时,郭飞雄提出,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可以作为纠正刑法和行政法规中不合理的规定的主要渠道。但是,他指出,中国的维权运动又不完全拘泥于中国既有的法律,它试图寻求一个永恒正义的框架,争取把自然法和中国宪法的精神结合起来,并落实到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规之中。

郭飞雄说:“国务院有很多关于新闻和出版方面的规定,里面充满了对中国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限制,基本上都是恶法条款。下一步,我们谋求通过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基本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取消恶法条款,或者像欧洲国家那样,制定一套新闻出版法。这个工作量非常大,现在还刚刚开始。”

郭飞雄指出,太石村村民要求民主,捍卫自身权利的斗争反映了中国言论自由受到打压的现状。2005年7月,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村民在发现村里的财务问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组织提请罢免程序,要求罢免被怀疑有腐败问题的村干部。郭飞雄亲临太石村,迅速及时地向外界发布当地的消息,引起了海内外学者和国际媒体广泛关注。

郭飞雄说,太石村的维权运动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要求非常大,因为村民们需要把自己的声音和社会各界援助的声音传达出去。但是,中共当局对包括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在内的各种媒体的相关报导实行了严厉的打压,一些村民接受外界媒体采访也受到恐吓,甚至关押。

郭飞雄说,他本人被抓和关押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和海外媒体进行接触。另外,以广东中山大学艾晓明教授为首的学者因为拍摄记录片揭露太石村事件的真相而遭到暴徒的追打。

宗教信仰:讲道的自由

在谈到宗教自由问题时,郭飞雄指出,宗教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之一,它涵括了一系列重要的基本价值。他认为,宗教自由如果能够在中国实现,将会增进中国公民的权利和政治自由。郭飞雄还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为例指出,宗教自由在中国最关键的问题是讲道的自由,他认为言论自由对宗教自由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郭飞雄说:“这个言论自由对他们来说太重要了。在他们每个礼拜的敬拜活动中,允不允许他们三百人、五百人在一起开会,允不允许他们在一起研究基督教的基本学术问题和信仰的基本理论?这些实际上是中国政府不允许的。所以,宗教自由特别需要言论自由。”

在谈到被中国当局定性为“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境外宗教渗透案”–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牧师蔡卓华案时,郭飞雄指出,中国当局为了限制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出版自由,把本来属于宗教范畴的问题经济化。蔡卓华牧师因印刷圣经被中国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郭飞雄指出,蔡卓华牧师完全是义务印刷和赠送圣经,而不是用于商业目的。他认为,中国当局的做法,不仅是为了限制言论自由,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基督教在中国的规模。

郭飞雄说:“出版圣经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但我们把它理解为比言论自由还要重要的东西。圣经是基督教最基本的教义,是整个信仰最原始的、最重要的基础,而且是属于神圣性的内容。我认为,它属于良心自由的一部分。不让印圣经,不仅仅是扼杀言论自由,而且是有意地在限制基督教的规模。政府为了防止基督教在中国的扩散,有意地让对基督教充满渴望的,还没有加入基督教的那些潜在的信徒,失去和牧师以及自由信仰者接触的机会,所以它限制圣经的自由传播和言论自由。”

努力使案件打入司法程序

郭飞雄指出,由于蔡卓华牧师一案后来进入到司法程序,这给律师提供了一个在法庭上充份陈述的机会,也使他们可以借助各界的正义舆论向不讲法制的当权者施加压力。

郭飞雄说:“很多道理可以通过出版新闻的公开报导,把道理摆在人民的面前。今天的政府没有让人民陪审员做出最后的裁决,但是今天的中国社会,一般的自由言论起到了一种陪审的作用。维权运动主要的办法是借助民间舆论向不讲法制,不遵守法制,违背法制的专制者施压,所以能够上法庭就能够借助社会各界的正义舆论,对不讲法制的造成压力。同时,法官中也有很多有良心的人,他们也会受到我们这种比较合理的辩护的影响。”

宗教信仰推动民主和自由

郭飞雄最后指出,虽然他本人现在还不是基督徒,但是他认为,宗教自由,包括信仰基督教的自由,能够对中国的民主和自由起到推动作用。

郭飞雄说:“在专制和民主之间的残酷斗争的反复拉锯战中,民主自由信仰者处在一种弱势的阶层,一个不断被打压的阶层。我们的经历比较坎坷,我们的斗争要经过多次反复。在这个过程中,人性是有弱点的。这个弱点不断暴露的时候,有信仰的浇灌,就好像大地有母亲在那里支持着,使得它更加坚定,并且可以不断地从信仰中获得力量再次复苏。

“基督教背后有更加广义的自由因素,也就是宗教自由,而宗教自由涵括了良心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组织自由。如果自由的宗教活动能够在中国扩展,人们的宗教活动不受阻挠,将是对整个社会最原始的、最简单的民主训练。”

维权律师李柏光

李柏光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毕业后,他当过教师,自由撰稿人和法律工作者,现在是北京安平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顾问。李柏光律师一直走在维权队伍的前列,他曾经因帮助失去土地的福建省福安农民状告地方贪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度遭到当局的关押。

为言论自由受到侵害者辩护

2006年5月,李柏光和郭飞雄等人一起来到华盛顿,参加介绍中国言论和宗教自由状况的高峰会议。他在接受美国之音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中国宪法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但是当公民真正行使这一权利时,中国的执法机关就会根据剥夺言论自由的刑法判处他们徒刑。

李柏光律师认为,作为律师,他们除了可以为言论自由受到侵害的宗教信徒提供刑事辩护外,还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向全国人大递交申请,要求全国人大对那些违反宪法的条文进行立法审查,考虑予以改变或撤销。

李柏光说:“当一个行使言论自由的公民被执法机关逮捕面临审判或在审判的过程中,我们作为律师,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辩护,争取使他无罪或受到最轻的惩罚。其次,我们还可以从立法的角度来帮助他,对那些行使言论自由而被官方法庭判处徒刑的异议人士,我们不仅要从刑法上为他们辩护,也需要从违宪审查的角度告诉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的刑法条文是违背宪法的。宪法35条宣布了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

对违宪的宗教法律提起违宪审查

李柏光律师指出,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之所以出现许多剥夺、禁止、甚至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是迫害家庭教会的个案,是和中国共产党有关宗教的意识形态的政策分不开的。他指出,在共产党看来,人类社会之所以产生宗教信仰是因为经济文化太落后了,因此它把宗教看作是暂时存在的社会和历史现象,确信它迟早是会消亡的。

李柏光律师说,在中国共产党这种宗教消亡论的意识形态政策的指导下,中国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中国的执法人员,在对待宗教信仰问题时,就会产生很多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李柏光律师还指出,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中国的其它法律,特别是国务院2005年实施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却又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他说,这个条例的通过和实施,使很多基督教家庭教会受到官方的逼迫。

李柏光说:“比如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家庭教会或者公民如果要开办一个基督教家庭聚会场所,必须经过县政府、市政府和省政府的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还规定,经过政府废除或取缔以后的宗教场所不能再恢复。像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这种对宗教自由的限制和剥夺,都是违反宪法第36条的。”

宗教人士的法律救济

李柏光律师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为例指出,作为律师,他们除了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剥夺和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外,还可以对遭受国家机关执法人员侵害的宗教人士提供法律救济。

李柏光说:“第一,那些因为宗教信仰自由被捕入狱,面临判刑或者已经被判刑,或者被劳教的公民,也需要我们为他们提供法律辩护,比如说被劳教的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废除。第二,提起违宪审查,我们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申请,要求它按照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对这种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予以改变或撤销。”

李柏光律师说,如果不从法律上进行维权努力,以后还会有更多的公民面临执法机关的侵权行为。在谈到对基督教家庭教会的法律救济时,他指出,国家执法人员经常有驱逐基督教的家庭聚会、实施拘禁和劳动教养以及没收宗教读物的非法行为。基督徒在遭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违法行为后,由于不懂得法律,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

李柏光律师指出,中国宪法第41条给予每一位公民控告和检举国家机关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在这方面,律师可以把事先做好的申请书发给全国各地的基督徒,一旦他们的权利遭到侵犯,他们就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检察院递交控告和申请,要求追究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李柏光律师坦率地说,在中国司法不独立以及缺乏民主和自由的情况下,他对通过法律渠道推进中国的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是有些缺乏信心,但是他认为不能因此而坐以待毙。

李柏光说:“如果我们不想坐以待毙,我们还是可以用政府通过的法律,反复地落实法律程序,在法律的平台上,和政府的执法人员展开博弈,我想这会起到两个效果。第一可以教育公民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他们的权利,第二也可以教育政府官员,特别是教育那些缺乏法制观念的政府官员。如果有更多的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和政府官员以及执法人员展开法律程序上的搏弈,我相信中国的法制进程会逐步积累成果。”

宗教自由推动自由民主

李柏光律师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或民族缺乏宗教信仰自由,那么它将永远徘徊在野蛮的深渊状态。他说,一个国家或民族如果要从野蛮走向文明,必须要有宗教自由。

李柏光说:“一个公民有了信仰之后,他会认识到人的渺小和有限性,那么人就会学会虔敬和谦卑。在宗教信仰的熏陶下,人的心灵会变得越来越谦恭和谦卑。公民就会慢慢从野蛮状态走向文明。一个民族如果有了宗教信仰自由,就有了一种宽容妥协精神,有了虔敬的精神和敬业的精神,那么民主和法制就有了一个坚实的心灵和精神基础。所以,未来,无论是基督教,还是其它各种宗教,只要公民越来越享有更多的宗教自由,实现宗教自由的时候,也就是中国的自由和民主时代到来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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