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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头士告侵权案 苹果电脑胜诉

2006-05-09 01:33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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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讯】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当地时间8日裁定,美国“苹果电脑”(Apple Computer)并未侵犯英国“苹果公司”(Apple Corps)的商标权。在胜诉的利好消息刺激下,“苹果电脑”在美股开市前电子交易时段升1.6%。

由著名乐队“披头士”(The Beatles)成员保罗麦卡尼、灵高史达、佐治夏里逊和约翰连侬遗孀大野洋子共同拥有的“苹果公司”,控告“苹果电脑”透过领先市场的线上音乐商店“iTunes”,使用“苹果”的名称和商标,提供音乐下载服务,侵犯了双方在1991年的协议。

“苹果电脑”今年稍早在伦敦的法庭听证会中坚称,“iTune”主要是资讯传输服务,这在双方的协议中是允许的。

“苹果公司”之前已曾两度对“苹果电脑”兴讼,最近一次是在1991年。当时“苹果电脑”同意支付2,600万美元和解,双方并协议限制苹果商标只能使用在电脑产品上。

“iTune”线上音乐商店让客户可以把网站上成千上万首歌曲,下载和储存在苹果电脑的另一产品“iPod”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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