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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诚信协商 将讨论是否对工会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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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一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初拟团体协约修法版本,在劳资协商部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的原则下,新增有一个以上工会要求协商时,由资方雇用的成员应达一定规模,雇主才有协商义务,不过有专家认为,工会成员不论多寡,权利均等,不应有所设限,劳委会明天将就这部分进行讨论。

劳委会指出,未来工会型态将呈现多样性,例如航空公司的空服员可以加入公司工会或空服员工会,或航空产业工会,一旦遇到劳资需要协商的问题,如果每个工会都要求和雇主协商,可能会降低雇主协商意愿,对于劳资关系的稳定未必有助益。

因此劳委会研拟对可协商的工会进行一定设限,例如某一事业单位员工在某工会占有一定比例,则可协商。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工会不论大小,与雇主协商权利均等,雇主都有义务协商,法令不应加以设限。明天劳委会法规会将就此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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