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吃河豚死亡 鱼贩市场和丧家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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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二日电)上海刘姓男子食用妻子烹调的河豚后死亡,妻子将鱼贩、市场告上法庭,法院今天判决丧家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万六千元,两被告要赔偿其中百分之七十,剩余部分由死者妻子自行负责。

中国法院网报导,根据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鱼贩俞金富应负责赔偿刘家经济损失的一半二十万三千余元,南汇某农贸市场负责百分之二十,即八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李某自负。

根据判决,李某明知河豚鱼干有毒却仍购买,因此对丈夫刘某因食用河豚鱼干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

另外,鱼贩俞金富今年二月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一千元。俞金富曾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报导说,俞金富在明知政府禁止销售河豚鱼干制品的情况下,仍批购河豚鱼干六公斤对外出售。去年十月二日上午,俞金富在农贸市场内将一条重约三百克的河豚鱼干,以八元卖给女李某。

李回家烹饪后作午餐菜肴,丈夫刘某食用后不久产生中毒症状,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日下午,俞金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俞金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致人中毒死亡,受到刑事处罚后,仍应对死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农贸市场作为公共经营活动,应对市场进行严格管理,以杜绝摊主销售禁售物品等违法行为,但由于疏于管理,发生经营摊主在市场内销售禁售物品,并酿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市场对刘某死亡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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