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新:中国劳工大众为何就不能享有罢工权?

刘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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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9日讯】一、又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新名词:“教唆罢工”

近日,广州天河区棠下千余名出租车司机因不满广州市交委提高出租车资格证考试难度和加强查验资格证的处罚力度,拒绝上路,并对过往的正常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打砸和阻挠。于是,天河区公安分局对此事进行了公开处理,对涉嫌砸车闹事并妨碍执行公务的嫌疑人李某公开宣布执行逮捕,另外六人被送劳动教养一年。

“教唆罢工”,真是匪夷所思。这则新闻无论内容还是标题,都符合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教育小民们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特别是新闻的标题,极有创新精神,继“恶意讨薪”、“隔门夜谈”之后,又创造出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新名词,那就是:“教唆罢工”。大凡此类涉及群体事件的新闻报道,都是这样一个调子,先是极个别“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指使、教唆或煽动,而大多数参与群众好像都是白痴、傻瓜,不知真相,不明事理,被人利用,跟着起哄。因此,只要把几位首要分子抓住予以法办,那些闹事的群众不过是乌合之众,都会作鸟兽散,于是,这样一来也就维护了和谐社会。在某些执法者的眼里,所谓的“稳定”高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常常不惜通过压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维护所谓的“稳定”。因此,小民们最好是规规矩矩地做天朝的顺民,受些委屈有什么呢,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啊。

细细品味这则新闻,我心中涌出了一种难以言说的痛。诚然个别罢工者的打砸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是所谓的“教唆罢工”又该何论呢?但我知道少数官僚镇压人民的反抗、压制人民的诉求、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又有新的借口了。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教唆,是指怂恿指使别人做坏事,比如教唆犯。罢工,是指工人为实现某种要求或表示抗议而集体停止工作。那么,按照这则新闻的理路,所谓“教唆罢工”,就是怂恿指使人们为实现某种要求或表示抗议而做集体停止工作这样的坏事。

罢工怎么会是坏事呢?人家西方国家的工人不是经常罢工吗?面对着严酷的社会现实,我只能引用一句名言说:“谁让你不幸生在中国呢?”工人罢工在西方国家是家常便饭,法国巴黎市长甚至还说过,“罢工”是城市的魅力所在。但是在中国则不行,因为允许劳工有罢工的权利或自由,与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水火不容。

有人说中国宪法没有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所以劳工不能随便举行罢工,否则就“有悖宪法”。可以退一步这样说,没有规定罢工的权利,是否就意味着没有罢工的自由呢?在一个法治社会,对于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而对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行为来说,其准则是“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我们都知道,宪政的根本目的就是制约权力、保障人权,法律特别是宪法,是无法也没必要对公民的任何一项自由都做详细规制的。而公民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范,就可以任意做自己想做的事。纵观中国近代史,罢工的事件几乎层出不穷,那是劳工大众的自由不能随便阻挡(抛开被共产党鼓动和利用的因素不提)。再看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罢工同样也是人的自由。当代的中国人难道就突然地失去了这种自由吗?请有关当局去查一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剥夺了公民罢工的自由?“法无明文禁止”的领域就是“自由”的领域,“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自然也不可能是“违宪”──“有悖宪法”的行为。因此,中国的劳工应该享有罢工的自由,这一自由不能以任何冠冕堂皇的借口予以野蛮侵夺。

笔者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中国的劳工大众为何就不能享有罢工权呢?“教唆罢工”不过是一个“欲加之罪”而已,真正的要害问题是劳工的罢工权利是否能够得到认可、落实和保障。

二、承认劳工大众的罢工权是
顺应世界潮流、保障人权的基本需要

在我们这个号称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劳工神圣的国度,什么稀奇的事情都会发生,且不说独立组织工会、举行罢工的权利都统统是天方夜谭,前一时期有媒体曝光了北京某工地民工吃领导剩饭的新闻,就足以撕破“劳工神圣”的伪装。通过这一事件民工的艰辛生活进入公众关注的目光,他们不仅深受经济剥削,连最起码的人格尊严都得不到尊重。矿难频繁发生,矿难不再是新闻,甚至有人说中国每一块挖出的煤块都浸透着矿工的血和泪。1980年代针对苏联一贯所宣称的工人阶级获得“解放”、“当家作主”,自由主义经济学大师费里德曼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谁能在支配苏联一切的大量暴政和专制下看到推进人类自由和尊严的任何巨大的希望呢?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恩格斯写道:”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自己颈上的锁链。而他们所能获得却是整个世界。‘在今天,谁能认为苏联的无产者的锁链比美国的、或英国的、或德国的、或任何其他西方国家的无产者的锁链要轻一些呢?“费里德曼说得没错。美国强大的劳联、产联工会组织连总统都要让三分,不敢轻易得罪,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组织却严重异化,完全蜕变为一个官僚组织,或者就是一个摆设,根本就代表不了劳工大众的利益。我们见到过每次矿难有官方工会为民工申冤的影子么?在一个官权因缺乏监督和制约而失去控制,官僚特权垄断一切、没有自由结社的体制下,劳工大众可以通过自由结社组织独立工会吗?可以去理直气壮地通过举行罢工集体反抗不公吗?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一点,也没有这样行动的法律空间,他们又如何把握自己的命运、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在这种体制下,套在工人身上的锁链还少吗?有的民工连讨要工资都要总理出面,甚或以死相逼,辛酸无比。

就算美国等西方国家是“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但是宪法毕竟赋予了工人集体对抗资方剥削、压迫的权利──罢工、集会和游行权利。诚然这些权利也是工人群众自己争取来的,但毕竟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因此,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劳工大众们理直气壮地组织起来进行抗争。而我们呢?今天,从宪法的高度上确认和保障劳工大众的罢工权利和自由(还应该包括组织独立工会的权利和自由),是大势所趋,是时代的迫求,大众的呼声。

从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纲领定位来看,共产党自称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集合体,代表劳工大众的根本利益。禁止和排斥劳工大众所应当享有的罢工权利和自由从根本上违背了共产党的自身性质和职能定位。罢工是劳工大众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最后渠道和基本手段,在今天,劳工大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举行罢工也是以争取经济权利和改善经济条件为诉求的,因此,共产党应该承认和尊重劳工大众的罢工权利和自由,相信劳工自己可以通过游行、示威、罢工等途径合法地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需要别人越俎代庖、事事代表。

从国际经验和惯例来看,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普遍认为罢工权和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一样具有宪法价值的权利,是民主社会中一项必需的集体自由和保护职业利益的手段,与雇主权力相抗衡。拿法国来说,法国在18世纪末时还是立法禁止结社和罢工的,如1791年6月的夏勃利尔法明确禁止同业结社,同期的刑法典第414条和第416条规定了对同业结社的刑罚。1864年3月25日的法律取消了同盟犯罪,承认结社权,但同时又规定了侵犯劳动自由的犯罪,罢工中的暴力和威胁手段都在镇压之列。在这个时期内,罢工处于一种在有限范围内被默认的状态。只有到了1946年,罢工权才被法律确认。被法国现行宪法全部确认和采纳的1946年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罢工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从此,罢工不再仅仅是一种劳动冲突的事实,而是上升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既然人家资本主义国家都在宪法确认了劳工的罢工权利,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还死死捂着盖子,拒不承认劳工大众的罢工权,说得过去吗?

其实,在我们这个曾经自称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975年宪法第28条和1978年宪法第45条均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这是符合世界惯例和人权法则的。这一惯例和人权法则是全世界劳动者和左翼组织上百年奋斗的果实。但1982年宪法中取消了罢工自由,实在是与世界潮流背道而驰,是对“文革”经验教训的错误总结。在劳资格局中劳方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当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发生尖锐对立,劳方遭受来自资方的剥削和侵害时,劳工(不论是在国有企业职工还是民营、外资企业)自由成立工会、集体谈判劳资合同以及用罢工来争取自己的合理合法权益,便愈来愈显得重要了。如果说迁徙自由是当前中国农民最企盼的公民权利,罢工自由则是与中国劳工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公民权利。

从国际人权法则来看,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要求公约的签署国承诺保证罢工权,并指出“罢工权在各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中国政府在批准这一公约时,却以中国国情特殊为由对该条款做了保留。在中国全面加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中国宪法的某些无良规定遭遇了巨大的冲击。其显例就是关于迁徒自由、罢工自由的问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曾经规定迁徙自由,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现行宪法都取消了这个规定,至今都没有恢复。此外,对照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一些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与公约存在明显的冲突。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而我们的宪法却规定公民必须坚持和服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社会主义的义务。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改造中国的宪法,清除体制因素给中国公民的人权保护所造成的不利阻滞,是中国建立和发展宪政的基本要求。

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罢工的规定很不明确,既没有授权,也没有禁止。人权不仅是一个道德原则、法律原则,而且还是宪法的根本原则。根据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承认劳工大众的罢工权与国家利益并无冲突之处,既然宪法已经写入“尊重和保证人权”,那么在宪法中确认劳工大众的罢工权利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从社会现实发展的新形势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我国已出现多元所有制结构下的多种利益关系,尤其是私营经济、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大量存在,而这些企业中劳资双方的利益往往不尽一致,如果资方严重损害劳方利益时,罢工已成为劳方集体对抗、制约资方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一种重要手段。因此,承认并尊重公民行使罢工权,已成为一项现实的宪政议题。如果无视劳工因资方盘剥和官僚冷漠造成的痛苦,对劳工的诉求一味进行打压,把为争取权利而罢工的活动一律粗暴地视为违法,就相当于剥夺了劳动者最后一件斗争武器,是要把劳工大众“逼上梁山”!

中国党和政府的领导人应该学习一下有关劳工权利的基本知识和国际惯例,应该明白劳动三权(休息权、谈判权和罢工权)的争议权符合世界人权的普世价值;受雇者经由罢工与雇主争议劳动条件是民主的具体表现;罢工也是和平解决社会冲突的沟通模式。因此,我们应该以理性、开放的眼光看待罢工,脱掉诸如“破坏社会稳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此类的指控,摘下有色眼光,正面去认识与理解罢工权利的重大意义。

当罢工不再被污名为洪水猛兽,独立工会不再被扣帽子,劳工大众可以通过罢工、集会和游行示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们中国才称得上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民主和宪政发展才算成熟,共产党才无愧于真正的工人阶级政党的称号。

(2006年6月18日)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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