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永久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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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讯】移民局最近发布了一份备忘录,对移民局在审核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的第一类优先工作移民(EB1)申请案件中如何理解永久雇用(permanent offer of employment)的问题提供指导意见。这份备忘录对移民法中规定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雇用的定义进行了解释,并且对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雇用的实践进行了具体分析,指出移民局官员在审核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的第一类优先工作移民申请案件中在永久雇用的标准问题上应当结合移民法规定和具体雇用实践进行审核,纠正审核实践中的某些偏差。以下是移民局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雇用的定义包括在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中在学术领域中从事教学工作的终身职位(tenure or tenure-track position),与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中的终身职位对应的研究人员职位,或在至少有三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雇员并在某项学术领域中已经取得成就的私人部门或机构从事研究的类似职位。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是在1990年作为免劳工纸申请的一个类别加进第一类优先工作移民类别的。美国国会意识到此类人员在美国的短缺和他们对美国的贡献,所以为某些符合条件的人员创立了快速取得绿卡的程序。申请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第一类优先工作移民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美国大学、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的雇用信,说明提供的工作是终身教职(tenure or tenure track teaching position)或永久(permanent)研究职位。“永久”这个词用于研究职位,指的是除非有正当的解雇的理由(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才能终止的终身(tenure or tenure-track)雇用或没有固定终止日期的雇用。

然而,实际上,雇主与雇员的大多数永久(tenure or tenure-track)聘用协议或类似的聘用协议都可以随时终止(terminable at will),尽管聘用双方都认为雇用将一直持续下去。由于正当解雇理由的条款对雇主造成的很多法律和经营上的问题,这个条款常常不出现在此类聘用协议中。与此相反,终身教职工作合同仍然包含只有在有正当解雇理由的情况下才能解聘的条款。

在审核提出杰出研究人员的雇主是否证实所提供工作是永久性的工作时,有些审核官员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雇用信中是否包含有正当解雇理由的语言,这是不对的,因为移民法中并没有规定正当解雇理由的条款为证实杰出研究人员工作永久性的唯一标准。还有一些审核官员不慎将研究人员工作永久性的标准用于非研究人员的审核。

根据上述情况,移民局的这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审核官员不应当仅仅因为雇用信中没有包含正当解雇理由的条款而拒绝杰出研究人员的第一类优先工作移民申请,但申请方仍然必须证明提供的工作没有终止的期限并且提供的工作的性质应当能够持续下去。这包括那些靠每年的拨款(grant)资助的研究工作,只要雇主能够证明其将继续申请拨款并且有理由相信会获得此拨款。

一份工作是否符合终身职位(tenure or tenure-track position)要求的审核与移民法关于杰出研究人员工作永久性的要求无关。移民法中关于杰出研究人员工作永久性的要求仅适用于杰出研究人员,移民局官员不需审核此类聘用合同中是否包含有正当解雇理由的条款,并不应仅仅因为在杰出教授申请永久教职的合同中不包含此条款作为拒绝该申请的唯一理由。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信息介绍,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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