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内地签民事案执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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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4日讯】(明报新闻网2006年7月14日报导)本港与内地签署,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律政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出席在中区政府合署举行的签署仪式。

黄仁龙在签署仪式上致辞时表示,这项新安排的目的是设立一个新机制,使内地和香港法院的判决,能在两地简易地相互执行,使债权人毋须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在债务人资产所在地再进行诉讼。

黄仁龙说,新机制的细节,是他今年四月在北京访问最高人民法院时敲定。

他表示,在开始的阶段,安排下的新机制会有适当的限制。首先,这项安排的适用范围只限于源自商业合约的纷争所作出金钱上的判决,而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在自由订立合约的基础上,书面同意和协定内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去审理有关纷争。

黄仁龙说,他所指的判决不包括所有内地和香港法院的判决。安排适用的判决只限于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和一些获授权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在香港则限于区域法院及以上的法院。

他说,为符合普通法中有关终局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特别为内地的判决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制订一套如有需要在内地再审案件的特别程序。

安排亦订明两地法院拒绝执行的理由,以保障债务人的权益,而该等保障与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基本上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仪式上致辞时亦说,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说,自2002年7月25日第一次会谈以来,双方均提出过若干方案,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在此期间,见面磋商7次,修改文本26次,最终形成了提交今天签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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